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交接工作的义务,请问:交接时间怎么定?

相关法律中并没有规定交接的时间;如果单位派人来接受工作,那么劳动者应当积极配合;但如果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者解除合同通知后,没有任何行动,那么就应该理解成没有需要交接的任务 。
法律分析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 , 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 , 方可公告送达 , 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报刊等新闻媒介通知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 , 经过十五日,即视为送达 。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还应当告知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用人单位应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如果劳动者不提供转移去向,用人单位应自劳动者离职十五日内,按国家规定将其档案转移至其户口所在地有关部门 。凡是依法应当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在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当负责全部缴足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要在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支付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 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合同需要公章和法人签字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至五十条是第四章的内容,内容是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你想解除劳动合同,按我说的做 , 应该可以拿回你的工资 。
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情形,你在任何时候解除劳动合同,都可以根据第46条规定获得经济补偿,注意,必须根据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没有补偿 。
下面是正确解除劳动合同的全套办法 , 包括用人单位应该给你什么 , 可能会发生损害你权益的事及处理办法,全部都有 。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如果用人单位通知你提前走人,一定要用人单位给你正式书面通知(加盖印章),否则用人单位到时说你擅自提前走人 , 你就说不清楚了 。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第37条和第38条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你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单位申请 , 并由用人单位批准 。解除劳动合同是你的决定 , 你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单位,并证明你书面通知到了,那么你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就是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就不会出现由你承担《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的赔偿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所述的情形之一,你不仅无需提前30天 , 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要求经济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经济补偿的 。只要没有《劳动合同法》第25条的内容 , 约定由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都是不合法的 。
递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后,批不批无所谓,关键是要有人签收,做为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 否则不良单位会说你是自动离职,没有交过辞职报告,你就有口难辩了 。你提前30天(试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如果没人签收,你就到邮局寄特快专递 , 并在“内件品名”栏中填写“解除劳动合同决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单做为证据,外加劳动合同就够了,如果用人单位不在工作的最后一天支付你的工资 , 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要求支付工资及相关经济补偿 。
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或通知内容最好明确以下内容:
1、本人因…………(如果用人单位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该原因最好写明,便于以后举证 。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侵犯你的权益,则可以写个人原因),决定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最迟工作到某年某月某日;
2、请公司书面通知(该通知必须有公司印章,否则无效)本人于某年某月某日与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书面通知,本人将视为公司无需本人交接,由此给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损失,本人不承担责任;
3、请于工作交接之日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之规定与本人结清工资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其他相关费用,并向本人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否则本人保留申请仲裁或诉讼的权利 。如公司无需本人交接 , 则于某年某月某日(最后一个工作日)某时(下班时间)前完成以上事宜 。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 。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 。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 。如果不按时支付,包括拖欠、克扣工资和加班报酬,均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 。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 。
法律主观:
合同有公章没有法人签字一般是有效的合同 。根据2021年施行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规定 ,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 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交接工作的义务,请问:交接时间怎么定?】
合同没有加盖单位的公章但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合同有效 。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公司法人行使职权,以法人名义对外做出的行为应由法人承担责任,盖上公章并非合同成立、有效的必备条件 。《民法通则》第38条规定“依照法律或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责的负责人 , 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 , 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生效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应该邀约、承诺 , 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 。法定代表人作为法人的代表 , 当然有权在合同上签字以示对合同内容的确认 。在这里,强调的是双方合意,而不是形式上的盖章 。对于合同生效所要满足的要件 , 依据《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包括“(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 ,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定代表人作为代表在合同上签字而不盖章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也不属于合同法或民法通则规定的合同无效或合同可撤销的任何一种情况,故合同有效 。例外的情况是 ,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在合同一方当事人明知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而仍与其签订合同的情况下,只有法定代表人签名而没有盖章的合同对该法人单位没有约束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