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设计保护条例的第三章 布设计的登记

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
(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
(二)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
(三)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
(四)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布图设计权利人可以将其专有权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 。
转让布图设计专有权的 , 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
许可他人使用其布图设计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下列行为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一)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
(二)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
(三)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 。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作出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布图设计权利人 。
给予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 , 应当根据非自愿许可的理由 , 规定使用的范围和时间 , 其范围应当限于为公共目的非商业性使用,或者限于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的补救 。
非自愿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布图设计权利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使用布图设计非自愿许可的决定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的外,未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为人必须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集成电路布设计保护条例的第三章 布设计的登记】
(一)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
(二)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 。
侵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赔偿数额 , 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 。
前款行为人得到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明确通知后,可以继续将现有的存货或者此前的订货投入商业利用,但应当向布图设计权利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不能取得专利权 , 应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进行保护 。集成电路实际上是一种具有实用性的图形设计,其内容由集成电路中具有电子功能的元件位置进行决定,而非产品外观 , 因此不能落入《专利法》中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畴 。
法律依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集成电路 , 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 , 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置;(三)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复制 , 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五)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的行为 。
第三条 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 , 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