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出去的东西能要回来吗

一般情况下不能要回,但有例外
一般来说,已经送出去并且交付给对方的东西,物品的所有权就已经是对方的了,如果又没有约定附条件赠与,赠与合同已经生效并履行,送出去的东西就不能再要回来了 。简单来说,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想反悔就不行了 。但在特定情形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赠与人的撤销权包括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这两种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具体如下:
1.赠与的任意撤销
赠与的任意撤销 , 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 。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 。即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 。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
当然,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 , 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 。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当有所限制 , 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
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 , 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
(二)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
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 , 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 , 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
(三)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 , 也不问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 。
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 。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 。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 , 则与道义不符 。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 。
2.赠与的法定撤销
赠与的法定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 , 在具备法律规定的情形时,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的法定撤销与任意撤销的不同点在于:
(一) 撤销赠与须依法律规定的事由 。
(二) 只要具备法定事由,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形式订立以至经过公证证明,不论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 , 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
赠与本是使受赠人取得利益的行为,如果受赠人对赠与人有加害行为或者其他忘恩负义行为的,法律应赋予赠与人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情形 , 均为受赠人的违法行为或者违反赠与合同约定的行为 。赠与人依法撤销赠与的权利,是法律对赠与人加以保护的必要内容 。
【送出去的东西能要回来吗】
(三)赠与人的法定撤销情形
(四)赠与人的继承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法定撤销条件
赠与的撤销权本应属于赠与人,但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赠与人死亡或使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 , 赠与人的撤销权事实上已无法行使 。而由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才能实现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权利与意愿 。同时,也只有在赠与人不能行使其撤销权时 ,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才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因而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撤销赠与必须基于赠与人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而致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这一法定情形 。
(五)撤销权的行使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第664条,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为了尽早确定赠与关系的去留,赠与人或者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应当依法及时行使撤销权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六个月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 。这一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对某种权利所预定的行使期间 , 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问题 。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即归于消灭 。
赠与的法定撤销权 , 一经撤销权人行使即发生效力,使赠与关系解除 。在赠与的财产未交付时 , 赠与人可以拒绝赠与;在赠与的财产交付后撤销赠与的,赠与人或其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三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
赠与人的撤销权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
第六百六十四条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 ,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
赠与合同撤销的注意事项都有哪些法律分析:所谓附条件赠与,是指当事人对赠与行为设定一定的条件 , 把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赠与行为的效力发生或消灭的前提 。在附条件的赠与中,条件的成就与否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 。当条件尚未成就时,赠与的权利义务虽已确定,但效力却处于未定状态 。而附义务赠与合同是指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对其赠与附加一定的条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的义务 。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生效;但如果不履行义务,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
法律分析:1.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已经争议解决方式 。
2.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 , 如果赠与人认为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了 。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如果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担心赠与人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依法公证 。
3.如果赠与人在赠与受赠人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 。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使得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
4.没有财产所有权或者处分权的,赠与人不得作为赠与财产赠与他人,否则可能造成对第三人合法权利的侵害 。
5.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 , 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药承担责任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 , 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 ,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 , 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