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大误区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大误区
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什么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选择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1.法律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中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如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七大误区解读
误区一:一旦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就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最大的区别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确定的终止日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1项即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签署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等于劳动者端上了铁饭碗 , 用人单位永远无法与该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即时解除权、《劳动合同法》第40条无过失解除权、第41条经济性裁员为由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与劳动者协商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但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同样,劳动者也可自行提出辞职,解除双方所签署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误区二:连续工作满十年,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十年时间,是从《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起算吗?《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换言之,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情况下,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没有选择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更没有权利以劳动合同期满为由终止劳动合同 。
“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算点从什么时间开始?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 ,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因此 , 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算时间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是错误的 。
误区三:因法定事由顺延导致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若因《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的法定事由如:三期、医疗期等原因导致劳动合同顺延,并因顺延导致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是否必须与该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因法定事由致使劳动合同顺延的,劳动合同应顺延至法定事由消失时终止 。
因此,仅会导致劳动合同顺延至法定事由消失时终止,法律并未规定用人单位需承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
误区四:劳动合同属行过程中 , 满足了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必须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 , 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之间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这是一条强制缔约条款,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 。
但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满足了在本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条件,劳动者是否可以要求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订立劳动合同是从无到有的过程,而变更劳动合同则是在原有劳动合同基础上对某些条款进行修改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规定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
劳动合同期限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劳动合同期限的变更也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 , 除用人单位同意外,用人单位并无法定义务必须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用人单位不同意变更的情况下,劳动者可待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向用人单位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误区五:连续两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订立吗?《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 , 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也没有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续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同时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 , 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即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从2008年1月1日后起算,并不包含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订立劳动合同的次数 。
误区六: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用人单位就可避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吗?《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除劳动者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通过上述法条可以发现,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决定了是否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实务中,有些用人单位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延长 , 以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贵任 。
在司法实践中 , 此种行为被认定为“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行为,延长劳动合同期限的行为,视为再次订立了一次劳动合同,将其纳入到劳动合同订立次数中 。
因此 , 如在第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 , 用人单位又将劳动合同期限延长一年 , 待延长一年期满后,用人单位同意续签,劳动者未提出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必须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误区七: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但订立了因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悔要术重新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当劳动者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与用人单位之间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非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迫使劳动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 。
否则,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真实表示 , 劳动者不得反悔要求重新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可待该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再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小结:用人单位应与符合法定条件的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书面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在第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 , 告知劳动者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请求权基础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不再续约,能要求赔偿金吗?“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你不再续约”即按劳动法规定提前30天通知你,并不是提前解除,而是到期终止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8情形:
(一)劳动合同期满 , 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 , 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此 , 单位应向你支付补偿 , 计算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 , 以前可以不支付 。
注:如果劳动者提出不续签则无需支付补偿
如果终止,那多少年都一样 , 单位好的也许多支付你(也就是说2008年是法律规定,之前是看单位政策)
如果满十年,离正式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可以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合约到期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解约有赔偿金没?按法律规定,你这类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你支付经济补偿 。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续约,提前一个月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还有得赔偿吗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应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 , 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 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
我合同是2011年10月6号到期 , 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不再续签合同,请问我还能拿到赔偿金吗?1,你的这种情况属于合同到期 , 若公司没再续签,应支付你经济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补偿你一个月工资 。
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劳动者不再续签,有赔偿吗?有 。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最多不超过12个月 。
2007.11.31签的合同,2008.11.31合同到期,公司有提前一个月通知我不再续约,请问我能得到补偿吗如果公司提高了岗位条件导致不续约,不必支付补偿金 。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提前一月通知不予续约 , 是否赔偿?首先要明确,你的情况属于劳动合同期满的“法定终止”,而不是什么“合同解除”,更不属于企业转制或经济性裁员 。
因合同期满而终止合同的,单位和劳动者都不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合同未到期而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才需要提前通知) 。
但因劳动合同期满而导致合同终止的,用人单位必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叫赔偿金)!理由是: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五)项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如果用人单位以不低于原合同的待遇条件提出续订合同 , 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你的单位要求你转岗,可以视为要求续签合同的意思表示,但转岗后却要降低你的待遇,显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的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你不同意续签合同,单位仍应依法向你支付经济补偿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 不满六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补偿(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7条) 。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3款规定,经济补偿年限自该法生效之日即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因此你的补偿年限从08年1月1日起至09年3月16日止为一年零三个月 ,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向你补偿你一个半月(1.5个月)的工资 。
补偿的月工资标准按你本人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
因此你要求单位给予经济补偿在法律上是完全站得住脚的!
如果用人单位不给你经济补偿 , 你可以在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必须而且只能先申请仲裁) , 劳动仲裁委员会必须在60天内作出仲裁裁决,对该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15天内向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不再续约,如何赔偿 。劳动合同到期 , 公司未提前30天通知不再续约属于合法解除合同,没有解除赔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你好!我工作3年了!合同到期不续约有赔偿吗?公司提前一个月找我谈的!我认为,合同到期是否续约 , 需要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都同意续约,就续约;一方不同意续约,就不续约 。
合同到期不续约 , 双方当事人不需要经济赔偿 。
公司提前一个月找您谈,可能是提示您可以提前考虑另找新的工作 。
公司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你,还有能要一个月的赔偿金吗符合劳动劳动法第40条的,用人单位提前30天告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工龄工资补偿金 。劳动者无过错,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龄工资作为补偿金 。
年假为未,用人单位应当按照300%支付劳动者年假工资报酬 。
公司效益不好,劳动者也无过错,用人单位需要支付劳动者工龄工资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助金 。
请求权基础系指能够支持一方当事人得向他方当事人有所主张(物之交 付、所有权移转、支付价金、赔偿道歉等)的法律规范 。
“请求权基础”方法的出发点是对案例提出如下问题,即“谁得向谁依据什么请求什么?”(Wer will was von wem woraus?)分析言之:
(1)“谁向谁”(Wer von wem) 。请求权是相对权,在回答问 。请求权是相对权,在回答问题时须明确权利人针对哪一个义务人主张请求权 。
(2)“请求什么”(Was) 。这一步是审查当事人主张要求什么,例如支付买卖价金、损害赔偿、返还原物等 。
(3)“依据什么”(Woraus) 。权利人主张的内容须以某个法律规范为基础,能够确立请求权的法律规范称为“请求权基础” 。请求权基础包括构成要件(T)和法律效果(R)两个部分 。构成要件是适用该法律规定的前提条件,由数个要素组成(可分解为t1 , t2,t3……) 。法律效果是满足构成要件后得出的后果 , 一般对应着请求的内容 。
1.案例事实的核心
2.纠纷的类型
(1)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有肯定确认之诉与否定确认之诉之别,分别用以确认法律关系之存在或不存在 。
确认之诉的实体规范基础如:
须遵循如下三个步骤:请求权是否产生?请求权是否消灭?请求权是否可执行?
首先,从积极方面考察 , 案件事实是否符合(假定)可运用的请求权基础 。如果请求权基础构成要件的每一要素都获得满足,可以判定请求权成立 。
其次,从消极方面审查,案件事实中有没有权利产生障碍的抗辩事由(权利阻却之抗辩) , 例如当事人无行为能力(《民法总则》第20条)、意思表示无效(《民法总则》第146条)、合同不成立或被撤销(《合同法》第58条 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附生效条件的法律行为条件未成就(《民法总则》第158条)等 。
审查有没有导致已经产生的请求权发生消灭的后果,即考虑权利毁灭之抗辩 。毁灭抗辩的主要事由有:(1)清偿、代物清偿;(2)提存;(3)抵销;(4)免除;(5)混同 。(6)不可归责于债务人或双方当事人的给付不能;(7)撤销权的行使;(8)权利不当行使,如权利失效 。
审查有没有阻碍请求权执行的事由,即权利障碍之抗辩(私法上的抗辩权) 。抗辩权须被告主张才可适用,例如诉讼时效抗辩权(《民法总则》第192条第1款)、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人身性给付或履行费用过高之抗辩权(《合同法》第110条第2项)等 。
(1)合同请求权
合同请求权可分为原初的给付请求权和次生的救济性请求权 。前者例如《合同法》第60条第1款的履行请求权,《合同法》第135条的买受人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所有权的请求权、第159条的出卖人价金请求权 。后者例如《合同法》第107条的实际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损害赔偿请求权,第111条的瑕疵担保请求权,《合同法》第97条规定解除后恢复原状、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合同法》分则规定具体合同的违约救济请求权,于此不一一枚举 。
(2)类合同请求权
如果合同未成立或无效、被撤销,但当事人基于缔约磋商应尽到照顾、保护缔约对方权益的义务,若有违反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由于其接近合同请求权,因而紧随其后予以审查 。
根据我国现行民法 , 类合同的请求权例如:《合同法》第42条规定缔约过失请求权,第43条规定缔约中违反保密义务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法》第58条、《民法总则》第157条规定合同或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发生返还财产、折价补偿、损害赔偿等请求权;《民法总则》第164条第2款规定的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 损害被代理人权益,被代理人向二者主张连带责任的请求权;《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款规定的无权代理人因代理未被追认时 , 善意相对人得请求其履行债务或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3)无因管理请求权
(4)物权请求权
(6)不当得利请求权
依据何种法律规范,请求什么
1.主给付请求权:履行请求权
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合同法》第135条出卖人的基本义务
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合同法》第159条买受人的基本义务
2.次给付请求权
解除的效力 :《合同法》第97条(判例(一)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审结时间为2009年12月15日;判例(二)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提字第137号民事判决 :案由:联营合同纠纷,审结时间 2010年4月15日)
瑕疵履行 :《合同法》第111条瑕疵履行
承受人权利 :《合同法》第155条承受人权利
缔约过失 :《合同法》第43条保密义务
无权代理 :
无因管理 :《总则》第121条
停止侵害请求权:
排除妨碍请求权:
妨碍预防请求权:
《物权法》第34条:无权占有动产及不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1)《民法通则》第二十五条: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 。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 。
(2)《物权法》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 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
《物权法》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3)《物权法》第219条第1款: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 , 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
(4)《合同法》第194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
(5)《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7条: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
不当得利:《总则》第122条
资源
1. 朱晓喆 | 请求权基础案例研习方法导论_法律 (sohu.com)
2.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请求权基础、法律适用及权威案例_腾讯新闻 (qq.com)
3. 王泽鉴:请求权基础、法之适用与案例研习 - 知乎 (zhihu.com)
4. 民法思维 王泽鉴 & 第四章 请求权基础 (qq.com)
5. 最高法院法官:民法请求权基础思维实例应用精解 (qq.com)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7大误区】
6. 《民法思维:请求权基础理论体系》第一、二章的读书笔记 (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