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时间 , 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确定 。
需要以当事人作出解除合同意思表示的相关时间节点 , 作为合同解除的时间 。
大致有以下四种情形:
1、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2、当事人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后起诉请求确认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后起诉解除合同;
4、当事人一方并未通知对方解除合同而是直接起诉解除合同 。
合同解除的时间限制一般由当事人自行约定 。
没有约定的可依照法律规定解除 。
没有法定或约定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
一般该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一般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
在对方当事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 , 非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当事人或者违约一方当事人为明确自己义务是否还需要履行 , 可以催告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行使解除权,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超过合理期限不行使解除权的 , 解除权消灭,合同关系仍然存在,当事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 。
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诉讼前 , 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相对方有异议致双方形成诉讼 , 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 , 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 。当事人诉讼请求中未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具体时间的,可以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明确 。
(2)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 , 径行向法院起诉或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应当判决解除合同 。
(3)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是否解除存在争议,法院审理后认为主张解除的当事人无合同解除权,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以双方合意解除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
法律依据:
《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一条 合同生效后 ,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 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第一百六十一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 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
《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合同解除程序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 , 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
解除合同被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如果三年的时候到期诉讼时效就会届满,从而失去了法律的效益,但如果在三年之内进行提出诉讼的话,那么受害者的胜诉权将会很大,从而保障自已的合法利益 。
一、解除合同被诉讼时效一般为多久?
一般情况是3年的时效 。
一般来说,合同解除都会有一个《解除合同通知书》,有合同一方当事人发起解除合同诉求,《解除通知书》中告知了提出异议的期限,另一方应当在异议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解除通知书》中没有告知提出异议的期限,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否则有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诉讼时效要件是指适用诉讼时效的要件 。
1、须有请求权的存在 。诉讼时效是对请求权的限制,没有请求权,也就无从适用诉讼时效 。
2、须有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 。诉讼时效是对权利人的督促,实际上也是对义务人的保护,如果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利经过一定的期间,又没有其他事由致使诉讼时效中断或中止,则诉讼时效产生法律效果 。
3、怠于行使权利的事实持续存在,致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届满有时又称为诉讼时效结束、诉讼时效完成 。诉讼时效届满,权利人的胜诉权自动消灭 。如果有使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事实,诉讼时效还可以“拉长”,即中断时重新计算,中止时,将中止时间段剔除后继续计算 。
【合同解除时间如何确定】
三、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控制并能发生权利消灭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2、诉讼时效具有强行性由法律规定的不得当事人自行约定或规定;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但并非所有的请求权如物上请求权;
5、法官无权主动释明并适用该时效的规定需要当事人提出适用该制度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即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它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即从权利人能行使请求权之日开始算起 。
综合上面所说的,诉讼时效的存在就是为了可以更好的保障受害者权益不受到伤害,从而也是为了让受害者可以在规定的时间之内提出诉讼,所以,每一个案件都是有它的诉讼时效,不同的案件所制定的时效就会有很大的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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