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是正式员工 。
劳务派遣制不是正式员工(属于派遣公司) , 聘用合同制正式员工是正式员工 。
【什么是聘用合同?】
首先聘用合同制正式员工是指与事业单位以合同的方式确立了人事关系的员工 。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的身份属性通过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定,服务年限也由合同约定 。
聘用合同中的个人(在聘用合同中称为受聘人员)仅指通过聘用合同与事业单位(除按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以及转制为企业的事业单位外)建立聘用关系的劳动者 。
聘用制和人事代理制度区别:
1、本质不同,聘用制是企业自身的用人制度 , 而人事代理制是社会人事管理制度;
2、主体不同,聘用制的主体是企业与劳动者,而人事代理制的主体包括人事代理机构、企业与劳动者;
3、协调对象不同,聘用制协调的是劳动关系,而人事代理制协调的是人事关系;
4、主管部门不同 , 聘用制是主管部门是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而人事代理制的主管部门是人事部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已建立劳动关系 ,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 ,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 , 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 续订劳动合同的 。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 , 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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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企既签 劳动合同 又签 聘用合同 可以吗? 单从劳动合同的角度来说,是可以的,因为《 劳动合同法 》 并未禁止一个人可以有两个 劳动关系。母 子公司 主要看你的 工资 、 社保 、实际管理是在哪个单位 。但是,建议只签订一份合同,如果既和母公司 签订劳动合同 又和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只能认定为变更过劳动合同,因为一个员工只能和一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 , 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 ,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聘用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聘用合同是广义上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劳动合同的基本特征,其基本制度与劳动合同相一致 。但是,由于事业单位的特点以及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管理在一些方面仍有别于企业 , 所以又与狭义劳动合同(企业劳动合同)有一定的区别,主要有以下方面: 1、适用范围不同 。狭义劳动合同适用的主体为企业 , 聘用合同适用的范围主要为事业单位 。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产物,聘用合同制度的内容反映了事业单位的用人制度通过订立劳动合同以实现其物质产品的生产 。事业单位则是从事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通过订立聘用合同实现的劳动成果主要表现为精神产品和知识产品 。企业的生产活动以营利为目的 , 事业单位从事的服务活动属于社会公益事业,在实现其经济效益的同时,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2、政府干预的程度不同 。市场主体,这一点与企业已在改革中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也有所区别 。国家在一些重要方面对事业单位仍实行宏观管理 ,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编制管理 。由国家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仍实行严格的编制管理; (2)经费管理 。建国后,事业单位一直承袭行政机关的管理方式,经费全部由国家核拨 。80年代后 , 事业单位相继进行财政、人事等领域的改革后,形成全额、差额拨款、自收自支几种类型的事业单位 。90年代后期,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拨款改为定额补助的形式 。但事实上 , 事业单位的经费仍有国家全额补助、差额补助等形式 。如教育系统的中小学,基本是由国家全额拨款的 。这些单位尽管对新录用人员通过聘用合同的形式,但其招生计划、教学计划及教师的 工资福利 等都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 。(3)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向聘用人员支付的工资报酬,主要是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支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 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 岗位工资 制、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分别实行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如专业技术人员职务等级工资制、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岗位工资制、艺术结构工资制、体育津贴奖金等、以及人员等级工资制 。在改革中,许多事业单位加大了岗位工资的比例 , 但其工资的刚性程度远大于企业,这也是由事业单位的公益性和改革的渐进性决定的 。因此,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订立聘用合同的内容不仅反映该事业单位的意志,也应当体现国家宏观管理的内容 。3、管理监督部门不同 。按照国务院各部门的职能分工,事业单位和企业分别由国务院人事部和劳动保障部对其进行宏观政策指导和监督 。这一体制有利于分工负责,也产生一些弊端 。聘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的宏观政策协调、工作协调以及对具体执行政策的区别与衔接的把握,对于从整体上推进事业单位和企业的改革,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 。4、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体现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 。聘用合同是按照国家规定订立的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变更、 解除合同 ,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聘用合同的具体制度反映事业单位内部组织结构与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区别 。例如关于事业单位聘用人员程序的规定,明确规定聘用人员要经过公布空缺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由聘用组织进行考试或考核、事业单位负责人集体讨论审定等程序;关于事业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随时解除聘用合同、以及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的条件等制度都体现了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特点,与劳动合同的具体制度有所区别 。综上所述,聘用合同制度作为事业单位用人制度改革的基本形式,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完全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契约管理方式的转型 。随着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必将激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工作的积极性,以迎接我国加入WTO后世界人才竞争的挑战 。同时,也应当看到试行中的聘用合同制度仍带有改革过程中的过渡色彩,其各项具体制度尚需在实践中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不断积累经验 , 逐步规范和完善 。综上所述,从劳动合同的法律立场出发 ,劳动者可以既签订劳动合同又签订聘用合同 , 实际上聘用合同也是属于劳动合同的一种 。但实际签订时最好是只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否则一旦涉及到 劳动纠纷 需要按照合同处理时情况比较复杂,因为两种合同在细节上还是有区别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