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年内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20年 。第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核心景区和其他景区的不同要求编制,确定基础设施、旅游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与规模,并明确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设计条件 。
【风景名胜区应当自设立之日起几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
法律分析:针对各类风景名胜区所编制的规划,目的是提高风景名胜区的知名度,完善风景名胜区的功能和形象 。
风景名胜区规划一般分规划大纲和总体规划两个阶段进行 。风景名胜区规划大纲一般包括下列内容:风景名胜资源基本情况和开发利用条件的调查评价报告;性质、特点与开发利用指导思想的论证;管辖范围和保护地带划分的建议;专项规划意见;有关管理体制和管理机构的建议;图纸和资料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一般包括下列内容:历史沿革和现状资料,说明书及现状图(附地理位置图),包括对风景名胜区特点、性质、发展目标的论证分析;环境质量评价说明书及评价图;风景及环境保护规划说明书及保护规划图;景点开辟、景区划分和游览活动路线规划说明书及规划图;总体布局规划,包括功能分区、管辖范围、外围影响保护地带划分的论证说明书及总体布局规划图;风景名胜资源和土地利用分析说明书及分析图;环境总容量和风景区及重要景点的游人容量分析计算和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对内、对外交通规划说明书及对内、对外交通规划图;生活服务基地和生活服务设施规划说明书及规划图;绿化和风景林木植被规划说明书及规划图;给水、排水、供电、邮电通信、环境保护等公用设施,防火、防洪等工程设施规划说明书及规划图;旅游、商业、服务业、农副业、手工艺品生产等各项事业综合发展规划及规划图;重要景区和近期建设小区的详细规划;大型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他专业规划;资金和经济效益的估算 。实施规划的组织管理方案;其他需要规划的事项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方案的审批,地方政府组织专家、群众、专业部门对总体规划方案及单项规划方案进行讨论、评议、审查并作出技术鉴定报告,据此修改规划,形成正式上报文件,最后经指定政府部门批准执行、实施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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