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合同法中规定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

法律主观:
(一)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法律责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类型,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因实施民事违法行为或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依据民法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法通则专设“民事责任”一章(第六章) , 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民事责任 。违约责任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在目的、构成要件、责任形式等方面均有别于其他法律责任 。(二)违约责任是违约方对相对方承担的责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决定了违约责任的相对性,即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民事责任,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而言:(1)违约责任是合同当事人的责任 , 不是合同当事人的辅助人(如代理人)的责任;(2)合同当事人对于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的违约承担责任 。合同法第12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三)违约责任是履行合同不完全或不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责任首先,违约责任是违反有效合同的责任 。合同有效是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 。这一特征使违约责任与合同法上的其他民事责任(如缔约过失责任、无效合同的责任)区别开来 。其次 , 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为条件 。能够产生违约责任的违约行为有两种情形:一是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 , 即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给付;二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其履行存在瑕疵 。(四)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其一 , 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故具有补偿性质 。其二,违约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约定 , 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五)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不是人身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约定(如约定违约金、约定定金),也可以直接适用法律的规定(如支付赔偿金、强制实际履行等) 。(六)违约责任有一定的选择性 。违约相对人可以选择违约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比如说违约人违反约定没有完成合同义务,相对人可以在损害赔偿和违约金中选择一项要求违约人承担责任 。不过这种选择是一种形成权 , 因此违约相对人一旦选择就不能改变 , 不然将会对违约人造成很多负担 , 不利于法律关系的稳定 。人口生活和文化都在提高 , 法律知识越来越得到大家的认可 , 都会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只要把合同签订了,就得按照合同的条款执行,所以在签订合同之前 , 一定三思,签过字就生效,受法律保护,反悔和违约都要付违约金 。
A与B,协商签订买卖某商品的合同,在这个过程中 , A已经基于依赖,而开始生产相关产品 。但在双方约定的正式签订买卖合同时,B已现在不需要了为由 , 不订立合同 。此时,即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尽的义务,而导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
依通说,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过错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的先合同义务,导致合同不成立 , 或者合同虽然成立,但不符合法定的生效条件而被确认无效、被变更或被撤销,给对方造成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
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或缔约过程中的附随义务,是指自缔约当事人因签订合同而相互接触磋商,至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依诚实信用原则负有协助、通知、告知、保护、照管、保密、忠实等义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 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假借订立合同 , 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扩展资料: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法定性 。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 。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
相对性 。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 。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 。
补偿性 。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 。
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 , 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 。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第三十四条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
【试述合同法中规定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 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
第三十八条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
第三十九条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 ,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 , 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
第四十一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
缔约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为成立前提,违约责任以合同债务为成立前提?[1]?;先合同义务是法定义务,合同债务主要为约定义务,核心是给付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以过错为要件 , 违约责任往往不以过错为成立的要件;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范围是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履行利益的损失 。故两者不同 。
缔约过失责任也不同于侵权责任 , 因为侵权行为法所加于人们的义务 , 是不得侵害权益 。只要人们未以其积极的行为去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原则上就不负责任 。
换个角度说,侵权行为法所要求的注意,是社会一般人能做到的注意 , 其程度不是太高,否则,便会阻碍人们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不利于积极进取 。但在缔约阶段,当事人已由原来的一般关系人进入到特殊的信赖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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