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健康保险合同签订后能够变更吗?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后,如果还没有来得及履行或是没有完全履行之前 , 双方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是可以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的 。
只是不同种类的健康保险合同变更的事项不太一样 。
通常情况下 , 长期健康保险合同的主要可变更事项有以下几个方面:
投保人的变更 。
在投保人死亡、保险合同转让、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保险利益不存在等情况下 , 可申请变更投保人 , 变更后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住所、地址变更也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
受益人的变更 。
受益人的变更一般较为普遍,主要包括保险事故发生前,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增加或减少受益人人数、变更受益份额等 。受益人变更时应该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且变更后应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
交费方式的变更 。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变更交费方法,比如由年交变为一次性交费 。
保额的变更 。
通常,增加保险金额是需要重新订立保险合同的,这里所指的保额变更其实也就是指减少保额 。如选择减额交清保险,即在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的情况下,投保人按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作为一次交清的全部保险费,以相同的合同条件减少保额,使合同继续有效 。
【长期健康保险合同签订后能够变更吗?】
被保险人年龄的变更 。
被保险人年龄的变更是指投保人对过失误告的被保险人的年龄进行更正,按照误告的年龄差距加收或退还保险费 。
保险责任的变更 。
长期健康险合同一旦订立之后,原则上是不允许变更保险责任的,但部分保险公司提供了可转换权益,也就是说在投保人投保一定时间后 , 可以将健康保险合同转换为其他人寿保险,转换后的新合同将于转换日开始生效 。
(5)超额保险条款 。由于健康保险的保险金具有补偿性质 , 因此为防止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残疾后获利,在合同中可规定超额保险条款 , 即对于超额保险,保险人可减少保险金额,但要退还超额保险的保费部分 。(6)防卫原因时间限制条款 。防卫是指投保书上所列明的重大不实告知事项 。根据此条款,保单生效经过一定时间后,除非被保险人有欺诈行为 , 否则保险人不得以重大不实告知为由决定保单无效或拒绝赔付 。典型的防卫原因时间限制条款如下: “保单生效2年后,仅限于欺诈性的不实告知,保险公司才可终止合同;否则 , 不能以保单生效前的既存状况而拒绝赔付,除非既存状况属于保单列举的除外责任 。” 该条款与不可抗辩条款具有相似之处,但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保单经过不可抗辩期后,即使投保书内重大不实告知属于欺诈行为 , 保险公司也不得拒赔 。。3.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 团体健康保险是保险公司与团体保单持有人(雇主或其他法定代表)之间订立的健康保险合同,它对主契约下的人群提供保障 。为此 , 保险人可以在一份团体健康保险单中提供多种团体保障,也可以为每一种保险保障签发独立的团体保单 。团体健康保险的特殊条款有: (1)既存状况条款 。该条款的具体内容与个人健康保险有所不同 。在团体险中,该条款规定除非被保险人享受保险保障已达到约定的期限,保险人不负对被保险人的既存状况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如果对某一既存状况已连续3个月未因此而接受治疗,或者参加团体保险的时间已达12个月 , 则该病症不属于既存状况,由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付申请 。(2)转换条款 。转换条款允许团体被保险人在脱离团体后若购买个人医疗保险,可不提供可保证明 。但是,被保险人不得以此进行重复保险 。将团体健康保险转换为个人健康保险时,被保险人通常要缴纳较高的保费 , 有关保险金的给付也有更多的限制 。(3)协调给付条款 。该条款在美国和加拿大的团体健康保险中较常见,因为在这些国家 , 有资格享受多种团体医疗保险的被保险人较普遍,如双职工家庭可能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保险 。该条款主要是为解决享有双重团体医疗费用的团体被保险人获得的双重保险金给付问题,而将两份保单分别规定为优先给付计划和第二给付计划 。优先给付计划必须给付它所承诺的全额保险金;若其给付的保险金额不足被保险人所应花费的全部合理医疗费用 , 被保险人就可要求第二给付计划履行赔付差额部分保险金的责任,同时告知保险人优先给付计划的给付金额 , 第二给付计划根据协调给付条款支付保险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