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地役权
1、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 , 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 。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
第三百七十三条
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
二、地役权的效力有哪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 。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
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与相邻权的关系非常密切,二者很容易相混淆,可以通过比较分析来加以区别 。所谓地役权,是指为使用自己土地的方便与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是一种为增加自己土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土地的他物权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便利的土地为需役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被使用的土地为供役地 。传统民法上的地役权关系发生在土地所有人之间,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人只有国家或农村集体组织,因而地役权关系更多地发生在土地使用人、宅基地使用人等之间 。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等特点 。
相邻关系即不动产相邻关系(下称相邻权),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行使权利的延伸或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只规定了相邻权,对地役权未作规定 。虽然二者都是为了充分发挥相互毗邻或临近的不动产之经济效益,因不动产的利用而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是两种不同的物权制度 , 不能相互替代或包含 。二者的主要区别如下 。
首先,在产生原因方面,也就是相邻权与地役权最本质的区别,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是依据不动产权利而发生的法定权利,其成立即对抗第三人,无需登记便可当然发生效力;地役权的取得主要是依法律行为而取得,一般是约定权利 , 如可以基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产生,但此种行为属物权设定行为 , 当事人双方应到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设立登记 。此外,地役权也可因遗嘱、继承或时效等原因而取得 。
其次,在调节范围方面,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关系进行的一种最小限度的调节,其对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少;作为当事人双方超越相邻权限度而约定的权利,地役权对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限制与扩展程度较大,并且能够运用其私法自治的特性来弥补法律规定的相邻关系内容十分有限的不足,从而可以有效地利用土地和其他不动产资源 , 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向对方提出更高的提供便利的要求 。二者是相辅相成的法律制度 。
再次,在存在条件方面,相邻权的存在条件是权利主体的不动产必须相互毗邻 , 相邻权反映的相邻关系既适用于土地相邻,也适用于房屋等建筑物相邻,但一般认为在相邻的两块权属不同的土地上才会发生相邻关系,而地役权只发生在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 , 所反映的相邻关系只适用于土地相邻关系,但不受土地是否毗邻的限制 。例如 , 需役地人在供役地修建水渠,该行为受制于水源地而无需要求需役地与供役地相邻 。
【什么是地役权】
最后,在权利存续期间及有偿与否方面,地役权的存续期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地役权的取得有偿与否也取决于地役权的设定方式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相邻权由法律直接规定,存续期间是法定的,通常是无偿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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