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监局要处罚我

国务院的特别规定 , 第三条,你自己看看?。?
既然你卖食品 , 你就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不能以为东西便宜就免除或者减轻你自己的责任 。
也有可能就是贪便宜 , 才去进没有市场准入许可的食品 。
你想想 , 万一这样的食品人家小孩吃出问题怎么办
假如是你亲戚朋友或者你自己的小孩、家人吃了问题食品出了事情,我想,就是罚销售商500万你也不会觉得多吧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进一步明确生产经营者、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责任 , 加强各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 , 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产品除食品外,还包括食用农产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 。
对产品安全监督管理,法律有规定的,适用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 。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生产、销售产品需要取得许可证照或者需要经过认证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 , 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 , 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监督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活动;加强公众健康知识的普及、宣传,引导消费者选择合法生产经营者生产、销售的产品以及有合法标识的产品 。
第四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 。
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 , 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五条 销售者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 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进货时间等内容 。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台账 , 如实记录批发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 。在产品集中交易场所销售自制产品的生产企业应当比照从事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的规定,履行建立产品销售台账的义务 。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销售者应当向供货商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的产品,不得销售 。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销售;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销售产品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第六条 产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企业、产品经营柜台出租企业、产品展销会的举办企业,应当审查入场销售者的经营资格 , 明确入场销售者的产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销售者的经营环境、条件、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经营产品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进行检查,发现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营业执照 。
第七条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法律规定产品必须经过检验方可出口的,应当经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检验合格 。
出口产品检验人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有关标准、程序、方法进行检验,对其出具的检验证单等负责 。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良好记录和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布 。对有良好记录的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简化检验检疫手续 。
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逃避产品检验或者弄虚作假的 , 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八条 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生产经营者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产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产品实施分类管理 , 并对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 。进口产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产品流向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
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进口产品的进货人、销售者弄虚作假的,由质检、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产品的报检人、代理人弄虚作假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 。
第九条 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产品,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该产品 , 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并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不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生产企业召回产品、销售者停止销售,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 。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目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对行政执法的协调、监督;统一领导、指挥产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 依法组织查处产品安全事故;建立监督管理责任制,对各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核 。质检、工商和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所在地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法做好产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履行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领导、协调职责,本行政区域内一年多次出现产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
第十一条 国务院质检、卫生、农业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尽快制定、修改或者起草相关国家标准 , 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协调配套、符合实际、科学合理的产品标准体系 。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产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对生产经营者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移送 。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遵守强制性标准、法定要求的情况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作为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定期考核的内容 。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 , 防止或者减少危害发生 , 并依照本规定予以处罚:
(一)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取得许可证照或者经过认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三)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生产者生产产品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五)销售者没有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建立产品进货台账的;
(六)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 , 不履行本规定的义务的;
(七)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其他有关规定的 。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不履行前款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 , 给予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渎职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四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属于其他监督管理部门职责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并移交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因不立即处理或者推诿造成后果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 。
第十五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各自产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下列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
【质监局要处罚我】
(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第十六条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制度,对违法行为的情况予以记录并公布;对有多次违法行为记录的生产经营者,吊销许可证照 。
第十七条 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检验检测资质;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十八条 发生产品安全事故或者其他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产品安全事件时 ,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作出反应,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损失,依照国务院规定发布信息,做好有关善后工作 。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经调查属实的 , 受理举报的部门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
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 , 应当及时、完整地进行记录并妥善保存 。举报的事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依法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 。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被投诉售假一般会怎么处理?
如果商家被投诉售假举报的话,那么对于买家的退款申请可以取消 。之后在同平台客服进行联系,根据流程进行处理 。
1、售后举报是要在成功退款之后才能进行
大家首先可以把这个作为被举报售假的重要条件,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之后,也可以用这个来维护卖家权益;
2、买家申请退款,必须拒绝
买家购买了商品之后,可能由于一些原因不满意,希望卖家能够退款,可是很直爽就给买家退款的话,那么就反馈间接的承认了自己在售假 , 这样就让敲诈师们有机可乘;
3、敲诈师一般有很多同类品假货
因此当敲诈师反馈说售假时 , 卖家一般会向淘宝小二申诉,当淘宝小二介入成功之后 , 敲诈师会上传产品的,这个时候小二才会来判断该产品是不是店铺的产品;
4、小二介入失败
如果小二介入失败,那么买家退货就已成定局了,因此卖家需要天天到介入界面去留言,并且要求买家一定要在快递到达之前填写好快递单号,如果等到了签收之后再填写单号的话,那么所带来的损失应该得由买家负责 。这样也能够降低卖家的损失;
5、及时跟进买家退货物流
在收到卖家单号之后要及时跟进物流的信息,当收到快递时应该要留住快递并且当着快递的面录制完整的拆包视频 , 要是遇到了商品破损或者不是自己卖的商品,那么就要直接拒收,要是产品没有任何问题,才可以选择签收 。
消费者购买商品受到损害怎么赔偿?
如果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受到损害的话,那么可以用以下方法进行处理:
1、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 , 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2、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 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3、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变更后承担其权利义务的企业要求赔偿;
5、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利益的 , 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索赔,也可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索赔;
6、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益利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索赔 。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 , 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索赔 。展销会结束后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求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
综上所述,如果商家被投诉售假举报的话,那么对于买家的退款申请可以取消 。之后在同平台客服进行联系 , 根据流程进行处理 。收到买家发回的快递需要第一时间进行验货,如果核实到不是属于自身商家的产品的话 , 可以进行拒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 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