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把握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必要的准备时间

您好,合同法62条主要规定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质量、价款、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履行费用未约定 , 或者约定不明确,既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补充协议 , 又不能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可以适用的规则 。
其中,必要的准备时间 , 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特性 , 具体的约定内容来给出合理的时间 。如双方约定买卖货物,需要考虑到不同货物的准备以及运输时间,这与货物的质量,属性,大小,是否易碎等都密切相关 。因此 , 总之,就是根据不同的合同给出不同的必要准备时间 。
相关法律:《合同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特定标准履行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 按照规定履行 。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 ,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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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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