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但是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
一、一般合同违约金是多少
合同违约金没有法律规定上限,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30%,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二、合同法对于违约金问题的主要规定如下
1、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的 , 违约金等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 。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 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2、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对违约金进行约定 。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 , 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减少 。”要正确适用该条,关键在于正确解释该条违约的性质 。
该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而不是法定的违约金 , 没有争议 。但该条规定的违约金性质上是属于赔偿性违约金,还是惩罚性违约金 , 亦或二者兼有 , 则没有形成一致意见 。
大多数学者认为,该条款规定的违约金,在实质精神上是以赔偿违约金为原则的 。理由是违约金与损失悬殊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减,违约金是对损失额的预定 。
3、另外合同法解释二还有规定 , 条文如下: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 。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 , 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 , 并作出裁决 。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在出现合同违约行为的时候,当事一方可以选择终止合同实现,并索取违约金 , 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多少的具体赔偿比例并没有详细规定,但是在诉讼违约案时 , 如果违约金超过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情况,是可以向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的 。
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 ,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 。当然在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时,法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相应的主张 。
2、当事人提出合同违约金或者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如果达不成新的协议法院可以参照同类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 , 无法确定上述标准的,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但是违约金本身一般是损害赔偿额的预定,非违约方在诉讼中无需证明损害事实 , 对于因违约所造正的实际损失应当由请求减少违约金的违约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证明的责任 。在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在决定减少的具体幅度时,要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时还应当考虑债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 , 比如寻找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是否信赖该合同依约履行而签订了连环合同、当害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使用了格式合同条款以及债务人是够属于故意违约等 。
【合同违约法院判决违约金是多少?】
3、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概括违约金,即合同约定在一方当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完全不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数额是同一数额,而一方当事人出现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行为时,违约方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时 , 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此时调整违约金的依据是合同法关于法院调整违约金权利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比例来计算扣减违约金 。此时对违约金的调整方法与标准依然是很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来相比较而确定的 。因为违约金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 , 但不是根据履行的数额来确定的 , 违约金的数额不能根据已经履行的比例来进行扣减,否则是根本不符合违约金的性质的,但是已经履行的事实可以表明,非违约方的损失并不是太大,而可以据此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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