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 。如此解释,并不等于否定惩罚性违约金在我国法上的地位 。由于合同法奉行自愿原则(第4条),当事人仍然可以明确约定惩罚性违约金 , 只要此种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便仍然有效 。当然 , 如果当事人的约定不明确,原则上推定为赔偿性违约金 。2、赔偿性违约金作为赔偿损失额的预定 , 虽然不要求其数额与损失额完全一致 , 但也不宜使两者相差悬殊,否则,会使违约金责任与赔偿损失的一致性减弱乃至丧失,而使两者的差别性较大,以致成为完全不同的东西 。因此 , 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允许调整是适宜的 。在这,违约金的数额与损失额应大体一致,这是商品交换的等价原则的要求在法律责任上的反映,是合同正义的内容之一 , 是合同法追求的理想之一 。既然如此,违约金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时予以调整,就其根据 。(1)违约金高低的比较标准 。合同法第114条所规定的比较标准,是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2)违约金的增加 。赔偿性违约金既属损害赔偿额的预订 , 理应是在充分估计因违约所会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基础上确定的 。如果违约金低于因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该违约金在实际效果上就相当于限责条款 。(3)违约金的适当减少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第五百七十八条 预期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第五百七十九条 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 , 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
合同的最高合法违约金是百分之多少1、当事人没有提出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要求调减或者调增违约金的情况下,不得主动对约定违约金标准进行调整 。当然在违约金数额明显高于非违约方的实际损失时,法官可以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释明,由当事人决定是否提出相应的主张 。
2、当事人提出合同违约金或者计算标准过高或者过低的可由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如果达不成新的协议法院可以参照同类案件违约金的中等标准予以核定,无法确定上述标准的 , 可以按照非违约方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参照,但是违约金本身一般是损害赔偿额的预定,非违约方在诉讼中无需证明损害事实 , 对于因违约所造正的实际损失应当由请求减少违约金的违约一方当事人负举证证明的责任 。在判断约定的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在决定减少的具体幅度时,要将违约金与实际损失之间的差额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 , 同时还应当考虑债权人的其他合法权益,比如寻找替代交易的难易程度、是否信赖该合同依约履行而签订了连环合同、当害人之间的交涉能力是否平等、是否使用了格式合同条款以及债务人是够属于故意违约等 。
3、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概括违约金,即合同约定在一方当事人部分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完全不履行合同时的违约金数额是同一数额,而一方当事人出现部分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违约行为时 , 违约方提出约定违约金过高时,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关于人民法院调整违约金数额的规定对违约金进行调整,此时调整违约金的依据是合同法关于法院调整违约金权利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合同已经部分履行的比例来计算扣减违约金 。此时对违约金的调整方法与标准依然是很据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给违约方所造成的损失来相比较而确定的 。因为违约金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设定的 , 但不是根据履行的数额来确定的,违约金的数额不能根据已经履行的比例来进行扣减,否则是根本不符合违约金的性质的,但是已经履行的事实可以表明 , 非违约方的损失并不是太大,而可以据此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 。
百分之三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合同违约金的比例一般是百分之三十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
违约金是指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直接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的 , 应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 。违约金具有担保债务履行的功效,又具有惩罚违约人和补偿无过错一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效果 。
特点:
违约金的数额是预先确定的 。它使对损失的补偿变得简便迅速,是守约方寻求弥补损失的捷径 。一旦有违约,不必具体计算损害范围即可要求支付,避免了采用赔偿损失的方式在适用中遇到的举证和计算损失数额的困难 , 节省了费用,还可避免诉讼程序的拖延 。
【合同法中的违约金是怎么规定的】
违约金的适用不完全以实际损害为前提,也不以损失大小为绝对的支付标准 。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是否给对方造成了损失 , 违约方都应当支付违约金 。只是明显不合理的或过分高于损失的,依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减少 。也就是说,违约金的支付与损失大小既不要求完全一致,同时也不宜过分悬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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