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名词解释】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职工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身体情况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 。
针对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问题有针对性的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限定能够约定试用期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最短期限,并且在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的基础上 , 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将试用期细化;
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有且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为遏制用人单位短期用工现象,不是所有劳动合同都可约定试用期;
4、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 , 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条试用期工资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九条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 , 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服务期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释义:
本条是对要约的概念的规定 。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不同的情况下可以称为“发盘”、“发价”等,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要约人” 。
一项订约的建议要成为一个要约,要取得法律效力,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
(一)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所谓特定的合同人,是为外界所能客观确定的人,也就是说通过要约的内容,人们能够知道是谁发出的要约 。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 , 必须能够特定化 。
(二)要约必须具有与他人订立合同的目的 。要约是一种意思表示,但这种意思表示需有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其外在表现形式为要约人主动要求与受要约人订立合同 。
(三)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这是指要约的内容明确、全面,受要约人通过要约不但能明白了解要约人的真实意愿 , 而且还要知道未来订立可能订立的合同的一些主要条款 。
(四)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要约的约束 。要约一经到达受要约人 , 在法律或者要约规定的期限内,要约人不得擅自撤回或者变更起要约 。一旦要约人对要约承诺 , 要约人与受要约人之间的合同订立过程即告结束,合同也就成立了,发出要约的人自然要受已成立的合同的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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