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60条的内容

法律主观:
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ㄒ唬┲葱泄?依投?曜?nbsp;, 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ǘ?└嬷?慌汕怖投?叩墓ぷ饕?蠛屠投?ǔ辏弧 。ㄈ?┲Ц?加班费 、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ㄋ模┒栽诟诒慌汕怖投?呓?泄ぷ鞲谖凰?匦璧呐嘌担弧 。ㄎ澹┝??霉さ? ,实行正常的 工资 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履行合同条款遇到的问题及解决方法法律主观:
我们知道商业秘密对一个企业而言是非常重要的,企业都会特别注重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 当然法律也制定了详细的规定保护商业秘密 , 违反保密法律法规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行政责任 ,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工商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或销毁 。3、刑事责任 。对于违反保密协议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我国刑法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 , 是指经济方面的重大损失,包括减少盈利、增加亏损、引起破产、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等等 。根据司法实践,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应当追诉 。必须查明行为人所实施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与权利人遭受重大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实施了盗窃商业秘密等行为,但该行为本身并没有造成权利人重大损失的,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二、法定附随义务保密义务是指什么合同附随义务,是合同义务的扩张,指合同当事人按照约定全面履行给付义务的同时,必须履行通知、减损、协助、保密等与合同有关的义务 。合同附随义务属于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应当履行的义务 , 是附属于主债务的从属义务 。这些义务当属法定义务,无论当事人在合同中是否约定,都不妨碍这些义务的遵循,当事人违反这些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害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密附随义务即合同当事人负有相互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一种 。作为合同关系相对人正当获取的商业秘密亦“是为发展正常业务必须进行的,或者是因为信任关系才产生的 。由于这些特殊的前提,相对人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就承担了明示或默示的保密义务 。”可见该保密义务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附随义务 。合同关系为一种发展性过程 , 附随义务于各个阶段均可发生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及附随义务之一般理论,合同法上的保密附随义务可分为三种:(1)先合同保密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43条的规定 ,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 无论合同是否成立 , 都有不泄霹或者正当使用的义务,若有违反,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履约中的保密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60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在履行合同中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 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3)后合同保密义务 。依据《合同法》第92条的规定,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一方因合同关系知悉对方商业秘密的,即使未订立合同终止后的保密协议,也应当承担保密义务 。三、保密附随义务的确认根据债的一般理论,合同的内容必须是明确、具体的,当事人享有权利的内容和履行义务的要求,都必须有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且在合同关系发生之时业已确定 。若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 则该事项对当事人不发生任何约束力 。而附随义务则不尽相同,它并非自始确定,而是随着债的关系发展,基于诚实信用这一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本着对善意信赖人的保护需要而渐趋产生的 。保密附随义务作为附随义务的一种 , 同样具备附随义务的基本特征 。在实践中究竟该如何确认保密附随义务的存在呢?根据保密附随义务的基本理论及立法的基本精神,笔者认为,确认该义务的存在应注意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 。保密附随义务的保护对象是商业秘密,因而有商业秘密的存在是该义务得以产生的前提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由权利人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和商业信息 。(二)该商业秘密必须为义务人所合法知悉 。该秘密必须由缔约人一方主动向另一方提供或披露 。从理论上讲 , 义务人之所以应承担保密义务,是因其在缔约过程或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了对方的商业秘密,并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 , 应对对方的善意信赖,承担相应的保护责任 。保密附随义务的产生应当以信赖利益的存在为前提 。若缔约人或合同当事人并未向对方提供或披露其合法拥有的商业秘密 , 不能产生要求对方保守该商业秘密的信赖利益 。由此推之,即使缔约人或合同义务人获得了商业秘密,但其并非来源于合法、正当的途径,而是以盗窃、利诱、欺骗或其他不正当的获取 , 则不能产生合同法上保密附随义务 。从法律性质上说,该种行为本身已经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应按一般商业秘密侵权承担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 , 因商业秘密系无形财产,且知悉行为具有较强的主观性,往往比较难以认定 。对此 , 笔者认为,可以适用商业秘密侵权的一般认定规则,即以“接触实质相似”方法进行认定 。也就是说 , 只要双方当事人进行了缔约磋商或有明确的合同关系,其中一方泄露或不正当使用了与对方“实质相似”的商业秘密,而其又未能证明该商业秘密有合法来源的,即应认定其已知悉对方的商业秘密 。(三)该商业秘密必须为知悉人所能认知或所应认知 。这个要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为实现对双方当事人的平等保护 , 应当予以明确 。因为附随义务,究其性质,乃是对合同义务的扩张,是法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为强化对善意相对人利益保护而添加的额外义务,这个义务必须不能过分苛责于当事人,能为当事人认知或为当事人所应认知 , 否则,法律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也就失之偏颇 。附随义务一般不能用于法定事项的处理,相对来说其法律效应不是很具体 , 在司法实践中,有关附随义务保密义务的落实应当由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口头协议的相关内容来落实和处理 , 如果一方出现违约或者不遵守相关附随义务保密义务的,另一方只能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起诉 。具体需要承担什么责任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
实际生活中,履行合同时常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合同约定不明,履行有困难;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和预期违约 。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履行合同常见问题及解决办法 。
订立合同的目的就在于履行合同,让订立合同的双方获得各自想要的利益 。那应该如何履行合同呢?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我们既要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而且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实际生活中,履行合同时常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常见的问题主要有:合同约定不明,履行有困难;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和预期违约 。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完全履行和预期违约是违约的四种表现,应当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
【劳动合同法第60条的内容】
一、针对约定不明的解决
《合同法》第61条和62条作了规定 。第61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时的补救措施,是这样规定的: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因此,我们可以知道补救措施共有三种:(1)协议补充;(2)按照合同有关条款确定;(3)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
《合同法》第62条规定了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处理,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就有关合同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目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
二、针对违约责任
《合同法》107条是这样规定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通过这条规定可知,不履行合同的解决办法有三:(1)要求不履行义务方继续履行;(2)要求不履行义务方采取补救措施;(3)要求不履行义务方赔偿损失 。
最后,想说下预期违约的问题 。什么是预期违约呢?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而明确表示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以其行为表明将在履行期到来之前不履行合同 。比方说,你在2016年1月1日签了一个买卖毛巾被的合同,约定于2017年1月1日前交付三批毛巾被 。但是,在2016年12月21日时,对方对你说:“我在2017年1月1日前交不了货啊,你爱咋地咋地” 。或者,对方在交货之前将货物卖给了其他人 。这些都是预期违约的表现 。针对预期违约,《合同法》第108条作出了相应规定 。出现这种情况,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
最后提醒大家:订立合同须守法,履行合同要用法 。争议出现莫惊慌,法律为您解忧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