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思想(9):黄克剑( 二 )


可见“亲亲”对于贞定使人成其为人的“仁”说来有着怎样的意义。真正说来,儒者重“亲亲”并不受亲情之爱的拘囿,他们原是要从这里获得“爱”的那种自然而亲切的体证以推扩这情感于“泛爱众”。亲情之爱自然而无矫饰,从这里作一种情的升华——其前提当然是情的自觉——而达于“仁”是儒者的初衷。孟子有谓“恻隐之心,仁之端也”(《孟子·公孙丑》上),这被认为是“仁”之端倪的“恻隐之心”说到底原只是一种油然而发的不忍之情。此情最易感发于亲者之间,儒者说“亲亲为大”或“亲亲仁也”其意不外在于自亲亲之情中提撕体“仁”而向“圣”的心灵境界。
由“仁”而“圣”(“大而化之之谓圣”)是儒家教化指示的一种人生趣向之应然,这应然的自然而本然之根则是“亲亲”中最能见其真切的不忍之心或恻隐之情。墨子论“兼爱”,憧憬天下“老而无妻子者,有所侍养,以终其寿,幼弱孤童之无父母者,有所放依,以长其身”(《墨子·兼爱下》),孟子从“亲亲”处启示“仁”所期想的“泛爱”则在于“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
两者所企求的应然境地原是毫无二致的,但墨子的应然之理只是应然之理,孟子的应然之理却是由“老吾老”、“幼吾幼”——“亲亲”——中所涵润的那种自然而本然之情提升而出;前者全然由“兼”之理说“爱”,后者则顺人“情”之自然把“泛爱”之理浸润于“爱”之情中。此墨家“兼爱”之爱(无等差之爱)与儒家“泛爱”之爱(有等差之爱)相异相去之大较。
顺人“情”之自然说“爱”之本然而应然,必从人的切己体验处导引人尽其“爱人”之心而自觉趣于“泛爱”,这里有着对人的内在心性的必要信赖;以“兼”的道理——乃至于“交相利”之“利”的道理——要求一种应然的“爱”,必至悬设某一外在的权威以作为那种被道理化了的“爱”的楷模,那楷模供人摹仿也因此要求人对其仰从。
基督教把“要爱你的仇敌”(见《新约·马太福音》5:44)作为教义写在福音书里,那“爱”是被一个外在的权威要求的,墨家学说的“兼爱”的训示在被要求(“要”)的意味上似乎不像基督教那样决绝,但“顺天意者,兼相爱,交相利,必得赏”(《墨子·天志上》)的说法显然给了一个有意志的“天”以“爱”的督责者的地位。如果说儒家的“爱”是出于人之自然的心性发动,因而可勉强以“自律”(姑且借道德范畴的术语用之)之“爱”相称的话,那末,墨家所倡说的“爱”则可说是一种有着“他律”性质的“爱”。
自律”之“爱”——根?自在或自人之心性中自然涌出的“爱”——不染涉利益,不权衡得失,因此儒者由“亲亲仁也”所崇尚的那种仁者之“爱”是超功利的,这“爱”本身即有着一种独立的价值。儒者所谓“兴于诗,立于礼,成于乐”(《论语·泰伯》),其“乐”是对“兴”于“诗”的性情之“真”的养润,其“乐”又是对因“礼”而得以“立”的性情之“正”的陶染;然而正因为这样,此“乐”非关利害,却不能设想没有仁者之“爱”融贯其中。“乐”者乐也,有所乐必有所“爱”。“学而时习之,不亦说乎?有朋自远方来,不亦乐乎?人不知而不愠,不亦君子乎?”
(《论语·学而》)《论语》开篇的这三句话说得恬淡、宁静、从容而虚灵。这点出儒者当有性情、气象的“说”(悦)、“乐”、“不愠”,显然决不问利害之趋避,其所陶染、熏炙于人的唯有眷眷“仁”心,融融“爱”意。以此衡之于墨家“他律”——以“天”、“天志”、“天意”为律——而劝之以“利”的“爱”来,或当更可见出两家所“爱”之泾渭,而儒、墨之“爱”的分辨也就此牵带出两种教化在另一理境上的分辨,此即“利”之分际的分辨。
二、“利”辨
墨子所谓“兼爱”,其重心并不落在自身,它必得从“交相利”之“利”那里获得最后的证可。诚然,这“利”是“天下之大利”。因“兼爱”而“非攻”,“国都不相攻伐,人家不相乱贼,此天下之害与?天下之利与?即必曰:天下之利也”(《墨子·兼爱下》)。因“兼爱”而鳏老有所终,孤童有所长,其价值仍被归结于“利”:“今唯毋以兼为正,即若其利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