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思想(9):黄克剑( 四 )


孟子是心契孔子的,在孔子去世百余年后他遥承学脉于一线,对其“罕言”的“利”与“义”的关系作了“十字打开”式的辨说。同孔子一样,他对以“利”为先的价值取向可能带来的人心贪昧的后果有着敏锐的警觉。在他看来,“王曰何以利吾国,大夫曰何以利吾家,士、庶人曰何以利吾身,上下交征利而国危矣。
万乘之国弑其君者必千乘之家,千乘之国弑其君者必百乘之家,万取千焉,千取百焉,不为不多矣,苟为后义而先利,不夺不厌。”(《孟子·梁惠王上》)就他对“后义而先利”的否弃看,他的价值选择当不在于因“义”而绝“利”而更可能是先义而后利。“义”与“利”何者优先,这可能是真正的问题所在;“后义而先利”固然为孔孟所不道,而弃绝“利”以成全“义”却足以使“义”的价值寡头化。孟子并未执泥于二者间的取此去彼,他只是主张“先立乎其大”。
由此,他对所谓义利之辨作了对于此后的儒者说来最富经典意趣的表述。他说:“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孟子·告子上》)“生”是“利”之所由,因此,“生”亦可说是人的最根本、最切要的“利”;以鱼与熊掌的可以兼“欲”比喻“生”与“义”的可以兼“欲”,宣说了孟子对与“生”相系的“利”的认可。
但这认可永远是第二性的,当“二者不可得兼”时,两难中的唯一抉择只能是“舍生取义”。这是孟子为儒家教化在价值取向上确立的最高断制,它或者正可以看作是对孔子“杀身以成仁”(《论语·卫灵公》)之说的最切近的阐释。
儒家重“义”,这使儒学最终成就为一种“成德之教”。它并不弃绝“利”,更不会漠视“天下之公利”,这至少在孔孟等先秦大儒这里是如此。不过,“利”虽然被视为不同于“义”这一德性价值的另一种价值,却并不被儒家着意悬为鹄的而主动求取。比起儒家来,墨家的价值定位是另一种情形。
墨学也讲求“兼爱”、“贵义”,这与儒家倡行的“仁”、“义”十分相似,但“爱”、“义”毕竟对于墨者说来并不真正构成一种独立价值,它们的最后依据皆在于“交相利”或“兴天下之利”。墨者个人往往能够为着认定的目标“赴火蹈刀,死不旋踵”(《淮南子·泰族训》),然而这对一己利害的置之度外却终是笼罩于“兴天下之利”的价值取向之下的。
“天下之利”依然属于“利”的范畴,它须有人的“义”行去维护,而被“利”降为某种手段的“义”却也因此不再能显现它的独立的价值向度。这里存在着儒墨两家价值取向在个人践履中的交错,不过,总的说来,儒学把“义”、“利”判分为两种向度不同的价值有着更富启示性的人文教化的意义。
倘更多地在德性的意味上理解“义”,“义”的价值的致取当主要在人生的内向度或非对待性向度上,而“利”,无论是对个人而言的“利”,还是所谓“天下之大利”,其实现总是在人生的对待性向度上。人生内向度或非对待性向度上的道德情操、精神境界的提升与外间境遇或条件没有实质性的关联,而人生外向度或对待性向度上的利益、幸福价值的获得却不能不赖于外部境遇条件的成全。就此把问题引申开来,儒墨间的“利”之辨必至于深入到二者间的“命”之辨。
三、“命”辨
《墨子·公孟》指责“儒之道,足以丧天下者”有“四政”,其中之一为:“以命为有,贫富寿夭,治乱安危,有极矣,不可损益也。为上者行之,必不听治矣,为下者行之,必不从事矣,此足以丧天下。”墨者由“非命”而策勉人们立于自力以致富图强,这诚然是对其功利(“天下之利”)价值取向上的济世情怀的一种告白,但把“命”说成某种人生遭际或世间治乱的未可移易的定数而加诸“儒之道”却并不公允。
自夏、商以来,中国人也许一直就有着某种“命”意识,但把“命”了解为那种命定的必然却从不曾成为主导信念,否则,所谓“汤武革命”便无从被更多的人作“顺乎天而应乎人”的价值认定。墨子痛斥“执有命者”,不过,在他看来,那种理当否弃的定命之“命”是“三代圣王禹汤文武”向来所不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