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一餐厅卖“樟树岗辣椒”?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起诉,判了

商标|一餐厅卖“樟树岗辣椒”?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起诉,判了】湖南人爱吃辣,对于辣椒的品鉴也是独到而犀利,“樟树港辣椒”作为辣椒中的贵族,更是受到不少湖南人的追捧。可是,你吃的“樟树港辣椒”是真的“樟树港辣椒”吗?是所有来自樟树镇的辣椒都可以称之为“樟树港辣椒”吗?2月24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案例。
案情简介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系第11056297号“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该协会经调查发现,湖南省原味老饭铺餐饮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餐饮店铺的菜单上使用了“樟树岗辣椒”作为菜名。在进行公证取证后,将湖南省原味老饭铺餐饮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湖南省原味老饭铺餐饮有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向长沙中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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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港辣椒
裁判内容长沙县法院认为,湖南省原味老饭铺餐饮有限公司的行为构成对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第11056297号“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遂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0元(含合理费用)。
长沙中院认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是一种特殊的商业标识,通常采用“地理名称+产品通用名称”的方式表达。本案中,上诉人是将“樟树岗辣椒”使用在菜单上作为菜名使用。一般情况下,菜单上的菜名是用于区别不同的菜式菜品,而非区别来源。但通常情况下,菜名仅采用“食物名称或其组合”或“食物名称+烹调手法”的方式(如“剁椒鱼头”“凉拌黄瓜”等),就足以区别不同的菜品,而不会涉及具体食物产地,除非该食物的品质与该特地产地有关。
被诉侵权标识为“樟树岗辣椒”,其中“岗”与“港”发音相同,相关公众在看到该标识时,易将“樟树岗”误认为是“樟树港”,就连上诉人在上诉状中陈述其所售商品时,亦表述为“樟树港辣椒”。被诉侵权标识的表达方式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通常所用的表达方式“地理名称+产品名称”一致,相关公众在看到该标识时,容易联想到该辣椒来源于樟树港,该辣椒的口感、辣度等品质与樟树港这一特定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地理因素有关,这正是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发挥的作用;上诉人使用“樟树岗辣椒”作为菜品名称的意图也是为了将该辣椒与一般的辣椒相区别,提示消费者该菜品使用的辣椒来源于樟树港,故该种使用方式系商标的使用。
由于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功能在于证明该商品的特定品质,故并非产地是樟树港的辣椒都是商标法意义上的“樟树港辣椒”。只有商品符合特定条件且履行申报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该商标。即使涉案辣椒确实是来源于樟树港,上诉人也只有正当使用“樟树港”地名的权利,故该种使用方式并非正当使用。上诉人使用“樟树岗辣椒”字样的菜名对外销售菜品,构成对被上诉人第1105629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关于合法来源抗辩,考虑到“樟树港辣椒”的知名度、价格、上诉人的经营范围、使用方式,可以认定上诉人在销售该商品时并非善意,故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其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综上,长沙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长沙知识产权法庭一级法官 程婧
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可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通常采用“地理名称+产品通用名称”的方式表达。如去年底引起热议的“潼关肉夹馍”“逍遥镇胡辣汤”以及我们所熟知的“五常大米”“西湖龙井”等。地理标志商标在某种程度上弱化了普通商标(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对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识别特征,而侧重于对商品或服务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其他特定品质的证明;对商品来源的识别亦不如普通商标具有特定性,而可能指向符合条件的某一商品提供者群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了地理标志的使用条件以及正当使用地理标志的情形,但该正当使用仅仅是指正当使用地理标志中的地名,而非“地理名称+产品通用名称”的完整表达。只有商品符合特定条件且履行申报等相关手续后,方可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
来源:长沙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