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清朝官府明文禁止的“嫁卖生妻”,为何会在民间屡禁不绝( 二 )


文章插图
另外一种情形就比较可恶了,是由于丈夫品行不端,一家人已无法正常生活,最后只得卖妻了事。比如道光时期一个名叫文天伦的男子,与妻子帅氏育有一子。但这个文天伦不务正业,吃喝嫖赌样样精通,时间一长家里的田地都被他卖掉换取赌资,连老婆吃饭穿衣都顾不上了。到了道光二十一年,文天伦的家庭已无法持续下去了,于是由宗族文天泮、彭廷显为媒,将帅氏嫁卖给同乡的张松为妻,获得彩礼钱6000文。除了来自夫家的原因,也有妻子方面的原因。首当其冲的就是妻子不能生育。在封建社会,女性不能生育就是原罪,多半会面临被休或嫁卖的结局,这类事情比比皆是。其次是妻子私逃。古时女子地位不高,常常沦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有女子无法忍受,也会选择“背夫潜逃”的方式加以反抗,这类女子如果被寻找回来后,就有可能被嫁卖。如光绪年间的杨大福娶杨杜氏为妻,杨大福是个混混,时常持刀逞凶,在家也目无尊长,时常打骂妻子。杨杜氏不堪长期虐待,潜逃而走被寻回后,嫁卖给他人。除此以外,还有因妻子与人私通,或是与夫家无法和睦相处,难以约束等原因。
 被清朝官府明文禁止的“嫁卖生妻”,为何会在民间屡禁不绝
文章插图
还有更重要的是来自自然的原因。到了饥荒年月,难以生存的家庭卖妻卖女就成为常事。这种情形不止清朝,而是存在于历朝历代。潘光旦先生说过:二千年来,卖儿鬻女,尤其是鬻女,早就成为过渡荒年的一个公认的方法。如下面同治四年的一纸卖妻契约:立写永远再不寻事生非文约人洪正文、正发、正太、正武等。情因洪正文娶妻朱氏,近来年丰 (岁) 饥馑,日食难度,供养不起,弟兄商议,自行请媒祝家清说和,出嫁与王德金足下为妻,财理(礼) 身价凭媒证一手交过清楚,并无下欠。刻下离( 历)年外债,深重无出,复向媒证称说在王德金名下复起重□,王姓不依,有邻亲劝和,再出钱二千文,凭媒证交楚无欠。自今之后永无异言。倘后有洪姓亲疏人等及内亲外戚在王姓称说或寻事生非,另生枝节,一面有洪正文、祝家清承担。此系洪正文弟兄心甘意愿,再不异言。恐口无凭,特立永杜后非一纸为据。
 被清朝官府明文禁止的“嫁卖生妻”,为何会在民间屡禁不绝
文章插图
嫁卖生妻是违法的,并且在不少民间宗族内也不被认可。家法族规、国家法律都明文禁止,为何还会屡禁不止呢?首先因为在许多地方,尤其是较为贫困的地区,下层百姓大多对这种行为并不排斥,“每嫁生妻,应给合族贺礼,以端风化”的习俗也说明嫁卖生妻在他们看来乃正常之事。而且,嫁卖生妻有一套完整的流程和手续:有媒人、有主婚、有彩礼、有婚书,几个要素一样不缺。所谓“官从政法,民从私契”,在法制观念不强的年代,民间社会约定俗成的地方规范要更有效力。嫁卖生妻行为的普遍存在,根本原因还是经济的贫困,当穷得只有通过卖妻才能维持生存的时候,人的尊严常常让位于基本的生存需要。对地方官府来说,如果百姓经济贫困到生计难以维持,以至于走到不能娶妻生子、传宗接代的地步,而执政者也无力去提高他们的经济状况的话,嫁卖生妻这种违法行为相当于替他们消除了一些地方上不稳定的因素,干脆也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听之任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