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婚假多少天(北京婚假10天带薪吗)

员工入职前已领结婚证 , 婚假未休 。入职后还能申请婚假吗?日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了一起婚假纠纷案 。
前“已婚”孙申请婚假 。
孙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了结婚证 。2019年3月1日 , 孙应聘南京八骏文化艺术有限公司职位 , 在应聘登记表婚姻状况一栏填写为:已婚 。
2019年3月5日 , 孙与本公司签订了自2019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4日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按合同是每月11000元 。
2019年5月16日 , 孙向公司提交了员工休假申请 。请假的原因是回老家结婚 。时间为2019年5月27日至6月10日 , 共15天 。公司人员不接受 , 回复孙“婚假以结婚证登记时间为准” 。
2019年5月22日 , 孙再次向公司提交员工事假申请婚假 。公司行政人事部签名:不批准 , 备注:“入职前已婚” 。
见公司不批准 , 孙直接回老家 , 于同年5月29日举行婚礼 。2019年5月30日 , 公司向孙邮寄《复工通知书》 , 要求孙于5月31日回公司报到 。孙第二天就接到了复工的通知 。但孙还是没有理会 。2019年6月3日 , 孙夫妇到日本旅游 , 6月11日回到公司 。
【北京婚假多少天(北京婚假10天带薪吗)】2019年6月12日 , 公司向孙谋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 故孙谋自2019年5月29日起无故不来公司上班 , 且未经公司同意已旷工12天(不含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 , 在未通知公司的情况下 , 于当日决定正式解除与孙谋的劳动关系 。
孙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 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婚假期间的工资 。仲裁委于2019年6月28日出具仲裁申请时间确认函后 , 孙起诉至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 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和婚假期间的工资 。公司不服 , 提起上诉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孙不可能在入职前休完婚假 。
法院认为 , 《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之一款规定 ,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 , 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 , 延长婚假十日 。《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 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 , 可以享受十五天婚假(含法定婚假三天) 。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依照劳动合同和国家法律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因此 , 本案中 , 孙谋作为公司员工 , 依法享有15天婚假的合法权利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 , 有依法给予孙婚假的义务 。
根据本案事实 , 孙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 , 同年3月5日入职 。入职前客观上不可能休15天婚假 , 所以入职后他可以休 , 公司不得拒绝 。在孙谋提交的员工休假表上 , 公司拒绝批准孙谋的婚假申请 , 理由是他在加入公司前已经结婚 。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 是拒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的行为 。这一行为侵犯了孙休婚假的合法权利 。
综合上述事实 , 本案中 , 根据领取结婚证后确定的结婚日期和行程 , 孙在未上班的情况下出行结婚 , 不属于无故旷工 。因此 , 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 , 孙谋在未告知公司的情况下旷工12天 , 与客观事实不符 。本案中 , 孙入职时未隐瞒其已婚婚姻状况 , 八骏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有正当理由拒绝孙的婚假申请 , 也未能证明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
因此 , 公司认定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理由不能成立 。公司向孙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 属于违法解除与孙的劳动合同 。孙要求公司支付未支付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
规章制度的合理性是关键 。
各地在国家规定婚假1-3天的基础上 , 增加了婚假天数 。如《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 , 依法结婚的公民 , 给予七天婚假 。”即上海职工只要合法登记结婚 , 就可以享受10天婚假 。另外是北京10天 , 重庆15天 , 山西20天 , 河南21天 , 河北18天 , 福建15天 , 甘肃30天 , 云南18天 , 海南13天 , 黑龙江15天 , 吉林15天 , 辽宁10天 , 贵州13天 , 陕西13天 , 内蒙古13天 , 青海13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