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丧葬费(司机支付的丧葬费能抵消赔偿吗?)作者:隆安县法院陈
图片:源自互联网
案例简介
2015年7月13日6时50分,牟伟驾驶一辆面包车行驶在省道316线上 。行至省道316线9 km +400 m路段时,遇到李某驾驶摩托车左转弯 。两车相撞,李某当场死亡 。
据交警介绍,牟伟在路口驾驶违规装载的柔性车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李无证驾驶的报废柔性车机械部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左转时未让直行车先行,是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双方对事故应负同等责任 。
事故当天,交警建议牟伟先支付死者的丧葬费,于是牟伟将3万元现金交给李某的大哥李大某,李大某开出收据让牟伟领取 。
2015年12月16日,李某亲属将魏某及面包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9.8万元,并认为魏某支付的3万元现金不能抵消赔偿金 。
牟伟认为之前支付的3万元是临时丧葬费,并未承诺不计入赔偿 。本案应由保险公司赔偿,故要求李某亲属退还3万元 。
这3万元该不该还给魏?
庭审情况
陇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魏某垫付的3万元有收款人出具的收据,收据内容反映为魏某的“临时丧葬费”,但未反映其不在赔偿之列的相关内容 。但牟伟否认其曾承诺该款项不计入赔偿金,且李某的亲属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法院不予采纳李某亲属的主张 。
李某死亡造成亲属损失27.11万元,承保肇事面包车的保险公司将在交强险身故、身故、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万元 。不足16.11万元的部分,即80550元的50%,由牟伟补偿 。这部分应该由保险公司按照商业第三者强制保险合同的约定规模进行赔偿,不需要牟伟赔偿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之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一款之一项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向博客赔付1905.5万元,李的亲属向魏返还3万元 。
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目前,保险公司已通过法院将赔偿金打到李某亲属的账户上,李某亲属也返还了魏某的3万元 。
法律分析
车祸发生后,为了救死扶伤,及时处理死者善后事宜 。一般情况下,侵权人先向受害人支付打捞费或者丧葬费 。但被侵权人起诉索赔时,双方往往会对这笔费用能否抵消赔偿金产生争议 。
从本案分析,如果牟伟承诺,假红豆博客支付的钱是自己作为人道主义红豆博客赞助的,就不在赔偿之列 。那么,这笔钱被认为是牟伟的自愿捐赠,不能包括在赔偿中 。
本案中,牟伟将3万元现金送给死者大哥李大谋,但未作出无偿赠与的承诺 。从收款人出具的收据内容来看,这笔款项是牟伟的“临时丧葬费”,与这笔款项不在赔偿之列的内容无关 。死者家属牟伟承诺这笔钱是死者子女的赔偿金,不会从赔偿金中扣除,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义务为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 。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影响 。因此,法院拒绝接受死者亲属的想法 。法院认定,魏某支付的3万元属于魏某支付的丧葬费,具有预付赔偿金的性质,可以从魏某应当支付的数额中扣除 。
由于本案事故造成的死者亲属损失金额在保险赔偿限额内,由保险公司赔偿,不存在超出部分,故魏无需赔偿,故法院准确作出前述判决 。
【司机垫付的丧葬费是否可以冲抵赔偿款? 丧葬费垫付有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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