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提单上的运费到付条款 运费到付是什么意思

汇业海关团队提示
案号:(2019)沪72民初2585号
案情简介
【如何理解提单上的运费到付条款 运费到付是什么意思】2019年1月,A公司通过QQ向B公司发送订舱委托书,委托书载明托运人为A公司,收货人为C公司,收货地为深圳,卸货港为伊斯坦布尔,并注明运费到付 。双方随后通过QQ就订舱、拖车等事宜进行沟通,A公司将货物备妥时间、拖车装货地址、装货联系人等信息告知B公司 。
其后,A公司向B公司发送电放申请,声明海运费/费用结清,授权B公司将货物电放给收货人,并表示愿意承担电放货物的全部责任和一切后果 。B公司为此出具了编号为SZPE19012807的电放提单,提单抬头为B公司,载明托运人为A公司,收货人和到货通知人为C公司,装货港中国蛇口,卸货港土耳其伊斯坦布尔康普特,货物为金属管件、玻璃灯具管件,装于1个箱号为KKFU7164236、箱封号为CNAA63450的40英尺集装箱中,集装箱交接方式为CY-CY,运费条款为运费到付 。
法院另查明,集装箱流转信息显示,涉案集装箱已经于2019年2月28日空箱返还 。
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A公司支付运杂费2541美元及利息 。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对B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问题聚焦
B公司是否有权依照“运费到付”条款请求A公司支付运费 。
法律评析
B公司认为:
B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将涉案货物运至目的港,并于2019年2月28日完成交付 。该批货物产生海运费、报关费、拖车费、其他文件费和原产地费用等共2541美元 。在向收货人索要前述费用未果后,B公司认为,A公司作为托运人有义务支付前述费用 。
A公司认为:
B公司应向收货人收取运杂费,B公司未向国外收货人收取运费就交付货物,放弃了扣单扣货以主张运费的权利,相应风险应由B公司自行承担 。
法院认为:
B公司在未从收货人处收到运费的情况下,便发送正本海运提单,并因此丧失货物控制权 。因B公司怠于收取运费所致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不应转而要求作为托运人的A公司支付运费 。
本文认为:
第一,本案中,A公司委托B公司出运涉案货物,并确认自身为托运人,B公司与A公司之间成立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关系,承运人为B公司 。现B公司以“运费到付”为由,请求A公司托运人支付运费 。因此,本案的关键点在于如何理解“运费到付”条款 。
第二,本案中,“运费到付”是提单载明的条款,但是,该条款对收货人C公司而言,并不具备当然的约束力 。因为,这是托运人A公司与承运人B公司为收货人C公司设定的义务,收货人C公司并不当然负有支付运费的义务 。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岛思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无锡富通摩托车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欠付运费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指出:“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运人支付运费 。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是,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 。本案提单中记载的“运费到付”应视为承托双方对收货人支付运费的约定 。托运人与承运人约定由收货人支付运费,属于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情形 。当目的港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拒绝提货时,应当视为第三人不履行债务” 。因此,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可以进一步得知,目的港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拒绝提货之时,收货人无义务支付运费,运费仍应由托运人支付 。进一步来说,根据反面推定,如果提单载明“运费到付”,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前提应为提取货物,这也与一般观念上的运费到付相互符合 。本案中,托运人A公司授权承运人B公司对涉案货物进行电放 。此时,承运人B公司本可以电放提单在手为由,请求收货人先付运费,然后再寄发提单 。但是,承运人B公司并没有这么做,而是直接寄出了正本提单 。
第四,涉案货物到港后,承运人便将正本提单寄出,导致货物被收货人提走,承运人也丧失了控制电放提单请求收货人支付运费的机会 。故,本案不属于无人提货或者收货人拒绝提货的情形 。也即,在收货人提货时,作为承运人的B公司本可及时向收货人主张运费,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青岛思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无锡富通摩托车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欠付运费纠纷一案的请示的答复》也指出了这点,以挽救寄出提单的疏忽,但是承运人B公司也没有及时向收货人C公司主张运费 。因此,本案运费未得到支付,是基于承运人自身原因,承运人B公司自无理由依“运费到付”条款向托运人A公司请求运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