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询资管研究|注册地与办公地应在同一省市内,证监会私募新规:禁止明股实债( 二 )


第二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依法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事私募基金业务 , 适用本规定 。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开展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 , 应当按照规定在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
第三条未经登记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资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应当设于同一省级、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 。
第四条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依法备案的私募基金 , 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
第五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不得有代持、循环出资、交叉出资、层级过多、结构复杂等情形 , 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关系非关联化 。 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 , 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 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 , 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
第六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存在下列行为:
(一)向《私募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或者为投资者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满足合格投资者要求的便利;
(二)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 , 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方式 , 布告、传单、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载体 , 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 但是通过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官网、客户端等互联网媒介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宣传推介的情形除外;
【法询资管研究|注册地与办公地应在同一省市内,证监会私募新规:禁止明股实债】(三)口头、书面或者通过短信、微信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 , 包括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等情形;
(四)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 , 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风险、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无忧等可能导致投资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 , 或者向投资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
(五)向投资者宣传的私募基金投向与私募基金合同约定投向不符;
(六)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包括未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私募基金交易结构、各方主要权利义务、收益分配、费用安排、关联交易、委托第三方机构以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等情况;
(七)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政府出资等名义为增信手段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八)委托不具有基金销售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资金募集活动;
(九)以从事资金募集活动为目的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情形 。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不得从事私募基金募集宣传推介 , 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前款所列行为 。
第七条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 其中 , 以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契约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 , 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 以有限责任公司或者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 , 累计不得超过50人 。 投资者转让基金份额的 , 受让人应当为合格投资者且基金份额受让后投资者人数应当符合本条规定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或者其收(受)益权进行拆分转让 , 或者通过为单一项目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 , 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或投资者人数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