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女同事|北京一员工办公区内强奸女同事上诉辩称:她那天晚上化了妆( 二 )
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原判欠缺证据证明林德洋采取了暴力、威胁手段,违背安某意志发生性关系,一审认定林德洋犯强奸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改判林德洋无罪或发回重审 。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林德洋犯强奸罪的事实是正确的 。一审认定林德洋犯罪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法院举证、质证,二审审核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
关于上诉人林德洋及其辩护人所提林德洋不构成犯罪的相关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被害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部分足以反映林德洋违背安某意志,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事实,而林德洋所述与在案证据不符,故该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
关于上诉人林德洋所提请求对其从轻判处的相关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考虑到林德洋自行到案等情节判处刑罚,量刑并无不当,且无新的可再予对其从宽判处的量刑情节,故所提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
关于上诉人林德洋所提调查安某父亲医保等情况的申请,经审查欠缺与案件的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 。
本院认为,上诉人林德洋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 。上诉人林德洋自动到案等具体情节,可在量刑中酌予考量 。综上,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林德洋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强奸女同事|北京一员工办公区内强奸女同事上诉辩称:她那天晚上化了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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