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北京西城:男子为儿子上学假结婚,离婚后不迁出户口 法院怎么判( 二 )


法院认为 , 该案中苑某为了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 , 与杜某订立协议 , 约定二人通过结婚方式将苑某之子的户籍迁入杜某户籍地 。 该协议虽然不违反强制性规定 , 但该协议达成的效果 , 势必会影响该社区其他居民子女获取优质教育资源的机会 。
另外 , 杜、苑二人结婚时不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审理中 , 二人确认进行结婚登记后从未共同生活) , 仅为达到苑某父子二人户口迁移的目的 。 因此 , 杜、苑二人的合同违背了公序良俗 , 若法院认可该协议效力 , 将给社会确立不良范例 , 因此法院有必要对这种契约自由进行规制 。
据此 , 法院判决杜某和苑某之间的协议无效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 ,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 , 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 , 应当折价补偿 。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 ,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 法律另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
杜、苑两人对于协议的无效均有过错 。 据此 , 法院判决杜某返还苑某10万元 , 苑某要求杜某赔偿10万元利息损失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
法官这样说
离婚|北京西城:男子为儿子上学假结婚,离婚后不迁出户口 法院怎么判
文章插图
该案的判决书中 , 这些话值得大家借鉴与思考:
所谓公序良俗 , 是指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 法律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其本质在于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 , 即为契约自由划定界限 , 逾越界限从事的法律行为将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 。
该案中的协议就违背了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许、遵守的道德准则 , 因此法院有必要对这种契约自由进行规制 。
当前北京各城区教育资源分布不均 , 加之二胎政策开放后生育率提升 , 优质小学的入学难度加大 。 父母希望为子女争取更好的教育资源的心情能够理解 , 但应当通过正当、合理的途径解决 。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 , 应当为孩子树立正直、诚信的榜样 , 不应该在入学问题上弄虚作假 。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作者:杨钧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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