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如何正确认识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关系?这篇讲清楚了( 三 )


二是开发商遗留问题 。
在很多小区 , 由于开发商的遗留问题 , 如房屋质量低劣、配套物业质量差、违反当时规划开发等 。 业主在买房和入住时 , 没有发现这些问题 。 在一定时间后 , 问题暴露出来后 , 开发商不负责任 , 不给解决 。 这会从两个方面影响物业公司的服务 , 一是硬件质量差 , 物业公司不可能在低质量的硬件上提供高水平的服务 。 二是业主很容易将对开发商的怨气 , 转成对物业公司的抱怨 。这样 , 本来是业主与开发商的矛盾 , 变成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 。 由于很多物业公司是开发商的子公司或孙公司 , 与开发商有关联 , 使这种情况更严重 。
三是业主自身的问题 。
《物权法》赋予业主通过共同决定行使对共有财产或共有物业的管理权 , 如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物业的管理规约;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 。 就全国范围来讲 , 大部分小区的业主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组织 , 没有成立起业主委员会 。 有些小区虽成立了业主委员会 , 也没有真正运作起来 , 不能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协商 , 在广泛参与的基础上 , 形成业主对于共有财产或共有物业管理的共同决定 , 不能将这种意愿以契约的形式表达出来并体现在物业服务合同中 。这样 , 本来是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矛盾 , 如上面所举的业主违反规则停车的例子 , 却容易转化成了业主与物业公司的矛盾 。
三、 化解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矛盾的思路
要化解业主和物业公司之间的矛盾 , 需从上面所提的产生矛盾的三方面入手:
物业公司方面要树立物业公司的目标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意识 。 在接手一个小区的物业服务时 , 要有一切权力来自于业主共同决定的意识 , 从合同的签订上 , 要做到将一切权力 , 即服务内容及辅助管理权利 , 都明确表述在物业服务合同中 。
开发商的遗留问题 , 需要开发商有良好的商业道德 , 来主动解决遗留问题;有些共性问题 , 需要政府有关部门通过立法来规范 。 当然也需要广大业主理性、坚定的维护自己权益 。
业主的自身问题 , 或业主自治的问题 , 需要建立合理的业主组织和运作规则 , 更好、更有效地体现和实现业主的共同决定 。 很多商住小区的业主感觉成立业主委员会难 , 进行决策难 , 对业委会监督难 。 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 , 一方面是业主的参与程度不够 。 但部分原因也与《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组织构架有关 。 我国商住小区的特点是普遍较大 , 小区户数的中位数在一千户左右 。 《物业管理条例》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构架设计的初衷可能是保护每个业主的权利 , 但实际上由于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的“松散性” , 实际执行起来往往成了每个业主都可以管 , 每个业主都管不了的局面 。 从《物业管理条例》实施五年多的实际情况看 ,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构架对于推动小区业主自治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 。 因此 , 要创新业主组织 , 建立起公平与效率统一的决策机制 , 让业主对于共有财产的管理 , 在有组织有制度保障的基础上 , 能参与 , 能决策 。 如有的小区建立起业主代表大会制度 , 基于全体业主授权的基础上 , 由几十位业主代表组成的业主代表大会做一定范围有关共有物业管理的决策 , 起到了较好的效果 。 另外 , 在业主参与物业管理较差的小区 , 政府加强对于业主自治的推动、指导和监督 , 也是非常必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