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新闻|北京:集体土地建租赁住房可获资金补助,集体宿舍5万元/间( 三 )


第五章 加强房屋租赁数据信息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支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扩展推广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 , 调查全市存量房屋基础状况、建立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从业人员数据库以及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系统 , 实现与主要住房租赁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数据联网 , 推进数据采购、数据对接和大数据应用 。
第二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申请信息化项目立项后 , 按照市财政局评审结果组织房屋租赁数据、信息和管理工作 , 所需专项资金纳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部门预算管理 。
第六章 监督及绩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 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
第二十六条 申请项目应当纳入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管理 , 各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申请项目的工程进度、后期运营和资金使用 。
第二十七条 申请项目工程进度未达到承诺进度的 , 由区住建(房管)部门及时协调处置 , 并可对建设单位予以约谈或责令改正 。
第二十八条 申请项目租金或涨幅违反规定或承诺的 , 由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责令申请单位限期改正并向承租人退回多收取的租金 , 并可收回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 。
第二十九条 申请单位挪用专项资金的 , 由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 追回被挪用的资金 , 并可收回部分或全部补助资金 。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骗取专项资金的 , 由区住建(房管)和区财政部门追回全部专项资金 , 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单位违反规定或违背承诺的 , 由区住建(房管)部门记入其信用信息 , 情节严重的 , 予以公开曝光 。 被公开曝光的单位不得在本市开展房地产开发和政策房建设 。
第三十二条 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等存在不良记录的企业 , 不得申请专项资金 。
第三十三条 同一项目或房源不得重复申请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和改建租赁住房专项资金 。
第三十四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按照不低于20%比例对各区审核通过的项目开展抽查检查 。
第三十五条 区住建(房管)、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 , 切实落实绩效任务 , 做好绩效评价 ,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
第三十六条 各区财政部门会同区住建(房管)部门从资金管理、项目管理、产出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 , 并于每年1月20日前将绩效报告分别报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申请时间截至2021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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