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 | 食品包装标注的保质期比企业标准短是否违法?( 四 )

第二种观点则认为该企业的行为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情形 , 应按照该法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 主要原因有三点 。

一是第一种观点混淆了食品安全标准与食品安全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 除食品安全标准外 , 不得制定其他食品强制性标准 。 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均属于食品安全标准 , 且企业标准一旦用于生产 , 即为强制执行标准 , 必须严格执行 , 而食品安全 , 指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 , 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 显然 , 存在食品安全问题一定违法 , 但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 并不能证明该产品合法 。 陈某举报时 , 明确标注为对B企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投诉举报 , 而第一种观点以不影响食品安全为由对他进行回复显然是对上述两个概念混淆不清的结果 。

二是该标签不应被认定为标签瑕疵 。 《食品安全法》所定义的瑕疵存在两个前提 , 不影响食品安全和不会对消费者进行误导 。 两个前提缺一不可 。 涉案产品保质期低于企业标准 , 虽然对食品安全本身没有影响 , 但是对消费者存在严重误导 。 作为消费者有理由怀疑该产品是否因为生产工艺的不合格导致保质期变短 , 而对产品质量本身持怀疑态度 , 并且影响消费者对产品的贮存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