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业行家|“讨薪”200万,头部券商国泰君安的“尴尬”:紧缺人才转正半年不欢而散( 二 )


纵观双方争论 , 主要的矛盾集中在四个方面 。
一是“旷工”事项 。
国泰君安指出 , 原告在2018年3月16日至4月15日期间的出勤记录显示 , 共有7天全天旷工 , 9个半天旷工 , 考勤不合格 。
原告则出具报销审批单 , 证明其为因公出差 , 不存在“旷工”行为 。 同时 , 有微信记录为证据 , 其在出勤系统里显示为旷工的时间段 , 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 且其“在公开场合办公 , 领导和同事不可能延后知晓其出勤情况” 。
此外 , 考勤记录同时显示 , 2018年1月原告无旷工信息 , 2月则有旷工19天的记录 。 在出勤情况差异极大的情况下 , 两个月的工资金额基本一致 , 法院也因此认可原告的证据 。
二是薪酬认定 。
原告称 , 入职时口头约定薪酬为每月5万元 , 年终奖200万元至300万元 , 试用期按照5元的80%实际支付 。 而被告主张 , 其基本工资是2.5万元 , 试用期基本工资为其80% , 与劳动合同约定一致 , 绩效工资和绩效奖金由公司决定发放条件及金额 。
为此 , 原告提交了多项证据 。 工资流水单显示在2017年5月19日-11月20日期间 , 首月实发工资约为3.5万元 , 其后每月约为2.88万元;转正后首月实发工资为4万余元 , 其后每月约为3.6万元 。 个税清单证明其每月个税额从7000余元到15000余元不等 。 而2018年1月工资条显示 , 应发工资包括基本和岗位工资2.5万元 , 绩效工资2.5万元 , 合计月薪5万元 。
三是年度绩效 。
被告表示已在2018年2月支付原告2017年度的绩效奖金31623元(税前35020元) 。 而原告称这是年终的十三薪 , 并以该笔金额在银行流水中摘要为代发工资而非绩效奖金作为证据 。
四是报销款项 。
原告提出支付2018年度通讯费6800元的请求 。 国泰君安同意按公司规章制度报销 , 但原告未能提供相应票据 。
原告提出支付报销款19696元的请求 , 并提交了包括航空运输、住宿、出租车、过路过桥费用、餐费发票等在内合计17010元的差旅费票据 , 以及由部门领导审批签字的部分差旅费报销单 。 被告方面辩称部分发生费用系个人行为 , 并非因工作需要 。
纠纷未了:一审二审之后
从判决结果来看 , 当事人的的诉讼请求获得部分支持 。
2019年12月27日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 , 要求国泰君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补发2018年3-6月的工资合计67.99万元 , 补偿绩效奖金差额10万元 , 报销费用1.7万元 。 同时驳回双方其他诉求 。 诉讼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
其后 , 双方均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起上诉 。 二审法院认为 , “2017年度绩效奖金数额及是否支付的事实”需要进一步查清 , 于2020年10月16日做出民事裁定 , 撤销原一审判决 , 发回重审 。
目前 , 此案还没有后续进展 。
纵观这一“讨薪”事件 , 行家也有如下启示 。
对于可能卷入劳动争议的职场人士 , 证据留痕极为重要 。 本案中 , 当事人称 , 入职时曾以口头约定了薪酬标准和绩效奖金 , 却未能提供证据 , 法院不予认可 。
当事人此前是券商相关业务的合作方 , 因“工作能力和渠道关系”获得领导赏识 , 从而以较高的职级顺利入职头部券商 。 然而 , 世事多变 , 人心惟危 , 曾经的商业伙伴 , 却在入职后不久反目 , 引发一系列“非常手段” 。
作为金融机构 , 在录用和解约重要人员时 , 工作方式是否需要改进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