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深线|坚持称“被人设计”,姜喜运恒丰银行沉浮录:隐匿上亿单位股权( 三 )


2010年 , 姜喜运动员恒丰银行高管联系买家 , 将由上海安新华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新华诚公司”)、上海华能天地房地产有限公司代持的源自山东九发食用菌股份有限公司5000万股恒丰银行股份及分红送股和配股全部对外转让 , 并将获取的2.69亿元转让资金转到青岛凯悦公司账户 。
姜喜运在恒丰银行高管会上宣布本行自办公司的1.5亿股份已全部处理完毕 。 上述2.69亿元资金部分用于恒丰银行向职工发放资金 , 剩余2.3亿元用于处置恒丰银行福州分行不良资产 。 一审判决认定 , 姜喜运于2012年在恒丰银行高管会上宣布上述1.5亿股份的转让资金全部花完 , 制造恒丰银行委托其他公司代持的该行自办公司1.5亿股份全部处置完毕、资金已入账的假象 , 致使恒丰银行无人知晓姜喜运还掌握大量无须支付对价的账外股份及资金的事实 。
2013年3月至4月 , 姜喜运将南京兑润公司、南京余融公司、南京倍民公司代持的4.113亿余股恒丰银行股份 , 以每股5.8元转让给上海国之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国之杰公司”) , 股份转让价款共计23.856亿余元 , 后将该部分款项先后借给上海国之杰公司、山东大陆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大陆集团”)使用 , 获取2.46亿元利息 。 姜喜运使用该26亿余元中的部分资金从其他公司购买恒丰银行股份、购房、借贷理财直至案发 。 并于2014年2月至4月安排被告孙金光先后在杭州、上海注册成立杭州谊励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谊励公司”)、杭州科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科建公司”)和上海进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进鸿公司”)、上海庆励投资有限公司 , 用于承接上述资金 。
2014年3月至8月 , 姜喜运通过赵春英联系 , 先后从其控制的南京倍民公司、杭州科建公司、杭州谊励公司账户和山东大陆集团账户向高天国控制的上海国之杰公司、上海国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款16亿余元 , 以他人名义借给高天国使用 。 同年4月至5月 , 姜喜运还使用上述卖股资金在上海市以上海进鸿公司名义购买写字楼一套 , 以杭州科建公司名义购买住宅两套 , 共计支付7800万余元 。
股权流转
姜喜运被指控贪污的事实共计四项 , 分别为源于三个自办公司的1.5亿职工股、济宁两个代持公司的3000万股、渔业公司的5000万股破产股、蓬达公司的1000万股 。
等深线|坚持称“被人设计”,姜喜运恒丰银行沉浮录:隐匿上亿单位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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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定 , 来源于三个自办公司1.5亿股恒丰银行股份在流转过程中 , 先后被姜喜运控制隐匿的股份合计为1.35458亿股 , 按当时恒丰银行每股净资产产值计算 , 价值人民币3.4亿余元 。
其中加实公司持有的4000万股恒丰银行股份 , 2006年7月原价转让给烟台华新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华新公司”)代持 , 对应资金由恒丰银行以烟台迪帕迩工业有限公司名义贷款支付 。 2007年7月 , 烟台华新公司将该4000万股转让给大自然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自然控股集团”)代持 , 股价为每股1.4元 , 大自然控股集团以自有资金转给烟台华新公司5600万元 , 一年后由姜喜运调配资金归还本息 。 经2007年度利润分配每10股派送3股 , 大自然控股集团代持的4000万股增至5200股 。 2008年3月 , 姜喜运决定以每股10元的价格从上述5200万股中 , 真实转让1000万股给安新华诚公司 , 获得转让款1亿元 , 其中1400万元直接支付大自然控股集团 , 姜喜运以江阴恒新公司账户接收剩余的8600万元 , 并于同年4月14日用该款项归还大自然控股集团继续代持4200万股的垫资4677.495万元 。 至此 , 大自然控股集团代持的4200万股全部成为不需要支付对价的净资产 , 剩余3922.505万元资金仍留存江阴恒新公司账户中 。 2009年10月 , 上述4200万股被姜运登记转让到南京元隆公司名下 , 按当时恒丰银行每股净资产2.32元计算 , 价值人民币0.9744亿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