萨克森|德意志王位比英格兰王位更具有不稳定性,那德英王位继承有何差异


萨克森|德意志王位比英格兰王位更具有不稳定性,那德英王位继承有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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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克森|德意志王位比英格兰王位更具有不稳定性,那德英王位继承有何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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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而言 , 德意志王位比英格兰王位更具有不稳定性 。 这种不稳定性表现在国王的产生方式、国王任期的长短和国王继位后受到挑战的程度三个方面 。 德意志王位的继承在萨克森王朝和萨利安王朝时 , 都是按照“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的方式进行 , 但是在这之后就不再单纯地延续这种方式 , 而更多的是依靠诸侯自己的实力来争取王位 。
英格兰王位的继承 , 更多的是按照严格的血统关系 , 即遵守“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的方式 。 就任期的长短而言 , 德意志历代国王的任期往往不长 , 王位更迭周期更短 。 英格兰国王的任期往往更为长久 , 多数是驾崩后才被后继者继承王位 。 德意志国王登基后 , 国王的远亲近族和大诸侯往往不服从新国王的统治 , 甚至对王位提出要求 。 英格兰王位的继承者则很少发生争议 , 往往都是名正言顺的 。
一、对德英国王产生程序差异的对比
德意志从亨利一世到萨克森王朝结束 , 期间5代国王 , 除亨利二世是“兄终弟及”之外 , 其余的都是“父死子继” , 按照血缘关系来继承王位 , 可见这种王位继承方式是有章法可循的 。 萨利安王朝的建立者康拉德二世被选举为国王的前提条件是萨克森王室男系绝嗣 , 而且大多数教会和世俗诸侯都表示支持康拉德二世 。 萨利安王朝的4代国王中 , 也都延续着“父死子继”的王位继承方式 。 这表明从萨克森王朝到萨利安王朝 , 德意志国王的产生都是严格按照血亲关系继承的 , 其他家族不能随意对王位提出要求 。
霍亨斯陶芬王朝时期 , 国王产生的程序发生了变化 。 这个王朝的建立者康拉德三世并未被加冕为国王 , 也没有到罗马加冕为皇帝 , 而是以对立国王的身份存在 。 侄子醉特烈一世继承王位后 , 把王位传给了自己的儿子亨利六世 , 但是亨利六世的继承者、王弟菲利普一世并非由亨利六世指定为王 , 而是在诸侯的拥护下登上王位的 , 与此同时 , 维尔夫家族的奥托四世也被拥立为国王和皇帝 。 菲利普一世去世后 , 奥托四世成为公认的国王和皇帝 , 德意志王位在历史上第一次被其他家族夺走 , 旧有的国王产生程序遂被打破 。
霍亨斯陶芬家腓特烈二世虽然一度恢复家族统治 , 并传位给王室的后代康拉德四世 , 但随着1254年家族的绝嗣 , 国王的产生程序再一次失去控制 。 诸侯之间为选举国王登基的问题 , 展开了明争暗斗的活动 , 就连荷兰威廉伯爵、西班牙国王阿方索十世、英格兰的查理伯爵等对都德意志王位提出了要求 。 德意志旧有的王位继承原则被完完全全地打破 , 国内诸侯和国外各方势力依靠实力争夺王位 。
诸侯们选择国王所考虑的是:国王的势力不能太大 , 国王要承诺维护诸侯的利益 , 不违背诸侯的意志 。 于是 , 在1254年至1273年这段时间内 , 德意志国王像走马灯一样换来换去 , 既没有得到诸侯们的一致认同 , 也没有到罗马加冕为皇帝 。 直到1356年查理四世颁布《黄金诏书》 ,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德意志王位的选举办法 , 即德意志国王由七大选侯共同选举产生 , 选侯们还具有废黜国王物权力 。
由此可见 , 在10世纪至12世纪末 , 德意志国王的产生具有明显的家族继承性 , 12世纪末到13世纪中后期 , 德意志王位的几乎没有规则可循、章法可依 , 这一混乱现象直到14世纪中期《黄金诏书》的颁布才有所改变 。
从英格兰国王产生的程序来看 , 英格兰王位的继承显然比德意志更有章法可循 。 威廉一世以武力征服英格兰 , 实际上就奠定了王权至上的原则 , 其子威廉二世虽然建树不大 , 且在狩猎中中箭身亡 , 王弟在教会和大贵族的支持下登上王位一度还和哥哥诺曼底公爵罗伯特·柯索斯爆发了王位争夺战 , 但其他有势力的贵族没有胆敢趁机对王位提出要求 。 在诺曼王朝4代国王中 , 只有末代国王斯蒂芬是出自于亨利二世的旁分家族 , 因为男性继承权优先 , 所以他才在部分英格兰和诺曼底贵族的支持下强制继承了王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