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认赔:公益诉讼办案新理念催生新模式( 二 )


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开展初期 , 最高检就要求全国各级检察机关积极探索 , 把恢复性司法理念运用于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实践 , 努力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 。
2019年 , 河北省黄骅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废酸泄漏事故案 。 某公司负责人张某、郭某在明知对方没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资质的情况下 , 将废硫酸2000余吨交由王某、秦某运走处置 。 后因操作不当 , 致使储罐内的60余吨废硫酸泄漏至地表 , 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 。
刚开始 , 犯罪嫌疑人张某拒不供述 , 意图将责任全部推卸给副总经理郭某 。 经过多次讯问和了解 , 张某说出了实情:“公司几十名工人 , 投资了好几千万 , 业务前景非常看好 , 如果将来被判刑入狱 , 公司将无人管理 , 势必要倒闭破产 , 投资的几千万不但要全部赔进去 , 也会使工人全部下岗 。 ”
了解到该情况后 , 办案检察官向嫌疑人详细讲解了关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 , 要求其正确对待本案 , 并表示 , 涉及公司的合法利益 , 检察机关将会予以充分考虑和保护 。
“你自己该负的责任绝不能推脱逃避 , 该认罪的要认罪 , 同时要拿出自己认罪的实际行动来 , 将受到污染损害的环境修复治理好 。 ”办案检察官因势利导 , 张某看到了希望 , 很快转变了态度 , 表示自己认罪认罚 , 同时请求检察机关对他的公司给予合法保护 。
黄骅市检察院经过专题研究 , 综合案件各方情况 , 决定如果该公司先行出资对污染的环境进行治理 , 将建议法院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 同时 , 由于涉及民营企业 , 对于企业面临的困难将依法给予保护和支持 。 张某很感动 , 积极行动 , 聘请治理公司及时对污染的地表进行了修复 。 目前 , 被污染地块已经修复如初 , 企业也平稳发展 。
适用认罪认罚的公益诉讼案件 , 是不是“一赔了事”?破坏公益林的企业签署了认罪认罚从宽具结书 , 还缴纳了罚金 , 是不是就不用修复林子了?辽宁省凤城市检察院的两份起诉书回答了这个问题:一份是追究涉案单位及个人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责任的起诉书;另一份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 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单位将毁损的林地恢复种植条件 。
2017年末至2018年初 , 凤城市某石灰石公司法人代表佟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手续的情况下 , 安排公司挖掘机对一采矿区扒山皮平整 , 致使山体裸露 。 2019年底 , 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 办案检察官一番调查核实后发现 , 被毁坏的林地为灌木林 , 都是一些小树和灌木 , 是该公司承包的 。 为生产经营需要 , 在未取得占用林地许可的情况下 , 先行作业 , 后续办理相关手续 , 虽被林业站发现制止 , 但仍导致17.1亩林地被毁坏 , 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
考虑到该公司作为本地民营企业 , 过往信誉良好 , 且认罪态度较好 , 为促进疫情期间企业能早日复工复产 , 办案检察官及时联系涉案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明确告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条件 , 同时考虑到该企业所在地是凤城市疫情防控重点地区 , 人员进出不便 , 他们便多次通过电话对认罪认罚的刑期、罚金等事宜进行沟通 , 最终企业顺利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 于是 , 有了第一份追究该单位及其法人的刑事责任的起诉书 。
既然是企业承包的林地 , 虽然没有办手续 , 构成犯罪 , 但承担了刑事责任 , 是不是就不用修复被破坏的林地了?检察官在调查中发现 , 被破坏的林种为地方公益林 , 且为防护林种 , 是为了保持水土、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减少污染所经营的天然林 , 对于防御自然灾害、保护生产、改善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有重要作用 。 该企业的占地行为不仅触犯了刑事法律 , 要负刑事责任 , 还侵害了公共利益 , 要承担修复该片林地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