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联社 研报发布最严规则出台,研报质量、研报用语、外请专家等都在规范之列( 二 )
看点二:加强对研报传播的管控
对研究报告的分发渠道 , 是本次《执业规范》和《行为准则》修订稿重点新增的内容 , 主要涉及内容包括:
一是限定了研报发布的人员 。 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五条:“以经营机构的名义发布研究观点、提供研究服务的人员必须是公司正式员工” 。
二是明确了互联网服务方式的合规 。 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三条:“证券分析师可以将已经在公司证券研究报告发布平台上统一发布过的证券研究报告 , 通过在公司报备后的微信群、微信公众号、微博、云共享平台、邮箱等其他形式提供给客户并进行解读 。
同时 , 《执业规范》要求经营机构应当定期安排质量审核和合规审查人员对客户服务档案进行跟踪检查 , 安排合规审核人员进入证券分析师开展客户服务的聊天群、关注其***平台和云共享平台等方式对其内容进行随时抽查 ,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处理” 。
三是在公司内设定新媒体管理规范 。 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三十二条:“经营机构应当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客户的方式、内容、渠道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 覆盖各种形式的服务客户行为 , 包括与客户举行座谈会、交流会、路演活动 , 为客户解读其撰写的证券研究报告 , 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服务等 。 应针对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及转载、提供、解读证券研究报告 , 使用新媒体工具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规范 。
《职业规范》认定 , 证券分析师使用互联网工具等传播媒介向客户提供投资分析意见 , 依法属于发布证券研究报告行为的 , 应当按照发布证券研究报告的要求履行发布程序 , 遵守本执业规范等相关要求” 。 同时 , 在《行为准则》原第三条(修订后第三条)中增加“不得私自以公司名义、冠以公司职务或者其他容易引发身份误导的方式对外公开发表言论” 。
四是对外部沟通及观点发布做出规定 。 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一条:“证券分析师通过路演、电话等传统方式或各类新媒体工具和外部进行沟通 , 应当符合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 , 提供研究报告后续解读服务应是对既往已发布报告的解读 , 不涉及新的分析意见” 。
在《行为准则》中增加第二十八条:“证券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分析师应充分发挥在行业形成的重要影响力 , 聚焦经济金融形势、资本市场和行业发展等研究 , 客观、专业、审慎发表研究观点 , 在引导市场预期、传递正能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
看点三:加强行业廉洁从业
《执业规范》对行业出现的利益输送进行了限制性规定 。
强调分析师执业的廉洁 。 在《执业规范》中增加第二十九条:“经营机构开展发布证券研究报告业务 , 应按照《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等要求公平竞争、合规经营 , 不得向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人、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输送不正当利益 , 包括提供礼金、礼品、旅游、红包、娱乐健身等利益 。 经营机构按照公司依法制定的内部规定及限定标准 , 依法合理营销的 , 不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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