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思X|保司代理人,却多家投保引嫌疑,因“财务告知”癌症被拒赔( 三 )


从本案来看 , 投保人王小X是保险业务员 , 其作为投保人 , 应当较之普通消费者具有更高的保险专业知识 , 熟悉保险投保规则 , 在多家保险公司同时申请投保50万以下的人身险 , 其规避了投保规则和核保周期 , 主观恶意明显, 其故意隐瞒该事实 , 影响了保险人作出是否承保 , 是否提高保费的重要决定 , 因此符合保险法未尽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
投保人作为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处具有2年多保险销售经验的代理人 , 应当知道并且熟悉投保规则 , 其在熟悉规则的情况下为自己的配偶投保多份重疾险 , 违背了职业道德和保险法诚实守信原则 。 因此 , 刘思X的诉求不应得到支持 。
综上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刘思X对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
二审
原告不服 , 继续上诉, 二审认为:
上诉人作为被上诉人的保险代理人 , 其本身对保险公司内部核保规则和流程相对熟悉 。 上诉人在一个月内投保了巨额人身保险 , 如上诉人履行了该告知义务 , 被上诉人则根据其内部投保规则的规定 , 将认定上诉人的投保不合乎常理 , 将会对上诉人进行调查并要求上诉人体检 。 上诉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 足以影响被上诉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 因此 , 被上诉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
因此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04. 大鱼总结
在我们实际投保情况中 , 为规避保司大额理赔风险 , 每家保险公司都会设置免体检保额 , 我们也会合理利用规则去争取更好的核保结果 。 但并不是就等于可以钻空子 , 缩减保额买多家来解决问题 。 很多产品购买时会有“财务告知” , 询问是否已经或者正在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一定额度的人身险 。 比如你准备投保2家公司各50万保额 , 那么这个地方也要注意是否需要告知 。
再者 , 其实在理赔争议中 , 之前我们分析的很多案例 , 都有法院酌情做出偏向于投保人的判决 。 但此案例中 , 虽然没有没有医院记录证明投保人患病投保来骗取保费 , 但法院认为投保人是代理人 , 对核保规则和流程相对熟悉 。 但在以短时间内多家频繁投保 , 具有主观恶意 。 未如实告知多家投保情况下 , 驳回了投保人的请求 。 所以法院对投保人的酌情 , 也会理性分辨不同情况 。
【刘思X|保司代理人,却多家投保引嫌疑,因“财务告知”癌症被拒赔】
刘思X|保司代理人,却多家投保引嫌疑,因“财务告知”癌症被拒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