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基|债券纠纷化解框定新思路 法治化处置更进一步( 二 )
《纪要》吸收了近几年来各地处理债券违约案件积累下来的司法实践经验 , 同时对一些现有的法律规定尚不明确但实践中争议很大的问题进行了明确 , 为债券违约处置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可以仰赖的规范体系 。
一位参与《纪要》形成过程的法律界人士对证券时报采访人员表示 , 《纪要》统一了债券市场的法律适用 , 进一步推动了全部债券市场统一法律规范的改革方向 。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 , 此番债券市场的制度改革并未局限在某个特定的部门或者某部特定的法律 , 而是立法、司法、监管部门各方联动 , 通力配合 , 在法律、规章、政策性文件、自律规范多个层面多管齐下 , 实现了对于债券市场不同规范层级的全覆盖 , 在很短的时间就将我国债券市场的法治水平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 , 下一步 , 证监会将积极配合最高法做好《纪要》的落实工作 , 抓紧出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示范文本、债券置换指引、特定债券竞买转让指引等配套规则 , 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法治化债券违约处置机制建设 。
明确欺诈发行损失计算
根据《纪要》 , 人民法院在审理债券违约案件时 , 应坚持“卖者尽责、买者自负”原则 。 “买者自负”意味着打破刚兑 , 是债券市场成熟的重要标志 。
“买者自负”的前提是“卖者尽责” 。 在债券发行中 , 也存在与证券市场类似的虚假陈述、欺诈发行等卖者未尽责的侵权民事案件 。 针对此类案件 , 《纪要》表示要立足《证券法》和相关监管规则 , 依法确定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 以及债券服务机构等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 , 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债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 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秩序 。
债券受托管理人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有所争议 。 债券持有人利益诉求高度同质化且人数众多 , 为节约诉讼资源并最大限度保障债券持有人利益 , 发达国家对上述问题普遍持肯定态度 , 并取得了良好的实践效果 。
但在我国 , 这一问题备受争议 , 甚至出现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起诉被驳回的情况 , 也出现了部分大额债券持有人和发行人私下达成协议 , 损害小额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现象 。 对此 , 新修订的《证券法》也明确规定债券受托管理人有权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诉讼 , 此次《纪要》明确认可了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的诉讼主体资格 。
一位监管层人士对证券时报采访人员表示 , 《纪要》依托新《证券法》 , 首次在司法文件中明确了债券受托管理人的权责义务 , 监督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职 , 保障债券受托管理人代表投资者履行统一行使诉权的职能 , 贯彻落实诉讼经济原则 , 促进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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