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基|债券纠纷化解框定新思路 法治化处置更进一步( 三 )


虚假陈述和欺诈发行历来是证券市场打击的重中之重 。 新《证券法》大幅提高了对欺诈发行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 , 近期公布的刑法修订案也提出要将该行为的刑罚力度提高 。 本次公布的《纪要》 , 对债券发行中因虚假陈述和欺诈发行造成的损失计算予以了明确 。
知名经济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曙光向证券时报采访人员介绍 , 目前虚假陈述纠纷中损失计算方式的主要审理依据还是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 但该规定更多的是针对股票市场 。 此次《纪要》在参考上述司法解释的基础上, 结合债券到期还本付息的特点, 就债券欺诈发行和虚假陈述案件中投资者的损失计算规则予以明确, 为债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审理夯实了基础 。
重视债券持有人利益
促中介机构尽责
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是《纪要》的突出特点 , 针对债券持有人权利保护 , 《纪要》作出了多项特别规定 , 其中债券持有人会议是核心和抓手 。 是强化债券持有人权利主体地位、统一债券持有人立场的债券市场基础性制度 , 也是债券持有人指挥和监督受托管理人勤勉履职的专门制度安排 。
根据《纪要》 , 法院在案件审理中 , 要充分发挥债券持有人会议的议事平台作用 , 尊重债券持有人会议依法依规作出决议的效力 , 保障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能够履行参与诉讼、债务重组、破产重整、和解、清算等债券持有人会议赋予的职责 。 对可能减损、让渡债券持有人利益的相关协议内容的表决 , 受托管理人和诉讼代表人必须忠实表达债券持有人的意愿 。 支持受托管理人开展代债券持有人行使担保物权、统一受领案件执行款等工作 , 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通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杨培明对证券时报采访人员表示 , 《纪要》对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进行了细化规定, 明确了以募集说明书作为判断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效力的依据, 并且特别规定了不能适用“少数服从多数”的事项, 保障在特殊情况下债券持有人的权利不会因为“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机制而受到损害 。
同时, 为了进一步保护债券持有人利益, 《纪要》还在诉讼和解、破产重整、担保物权实现等程序中明确了债券持有人享有的权益, 配合《证券法》关于受托管理人代表债券持有人采取法律行动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切实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
《纪要》另一大看点是明确了中介机构责任的认定标准及抗辩体系 , 根据中介机构在债券发行和存续过程中不同的职责, 对不同中介机构的责任认定方式进行了细化 , 并进一步细化了主承销商过错认定的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