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申港证券遭责令改正董秘遭警示 入股股东资金非自有( 三 )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0〕123号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 , 你公司在2020年4月公司股权转让事项中 , 存在入股股东的投资资金非自有资金、系从其他企业借入的情形 。
你公司未对入股股东做好尽职调查 , 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第156号令 , 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 , 导致公司入股股东出现违反《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 。 按照《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整改 , 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020年6月1日
关于对刘俊红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证监决〔2020〕122号
刘俊红:
经查 , 在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港证券或公司)2020年4月股权转让事项中 , 存在入股股东的投资资金非自有资金、系从其他企业借入的情形 。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证监会第156号令 , 以下简称《规定》)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 申港证券未对入股股东做好尽职调查 , 你作为公司董事会秘书 , 是申港证券股权管理事务的直接责任人 , 对此负有直接责任 。 按照《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 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 你应当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 , 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 并自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 , 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复议与诉讼期间 ,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6月1日
【股票|申港证券遭责令改正董秘遭警示 入股股东资金非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