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鹅财经|当当网还有价值:李国庆一家三口,又在给我们普法了( 三 )


这里就涉及到《物权法》中善意取得 , 如果你的股权被名义股东转给第三人 , 而第三人被认定为善意取得 , 那你就无权要回你的股权了 。
这种情况下 , 要么找到漏洞 , 起诉第三人并不是善意取得 , 要么你只能起诉名义股东 , 进行追偿 。
关于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 《物权法》明确规定要满足三个条件才能认定为善意取得:(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 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 (三)被代持人(实际出资人)显名风险
通常情况下 , 代持关系是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契约 , 对于公司其他股东并没有约束力 。
如果某种情况下 , 实际出资人想要显名 , 浮出水面 , 或者换一个其他的名义股东 , 那么只能按照正常的股权转让流程来办理 。
但是按照股权转让的形式 , 又存在一个问题 , 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 而且其他股东有优先认购权啊 。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中对这一风险有提示 , 但是也不全面 , 只提到“半数股东同意”并没有提及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
【大鹅财经|当当网还有价值:李国庆一家三口,又在给我们普法了】“第二十四条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 , 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 ,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
  • (四)资本市场障碍
代持因为存在股权结构不清晰、容易引起纠纷等问题 , 在公开资本市场上 , 历来是监管机构关注的重点 。
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发行人的股权清晰 , 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 ”
此前科创板案例 , 被否的恒安嘉新就因为一元股权转让 , 是解除股权代持还是股权激励的问题 , 被证监会揪住了小尾巴不放 , 最终导致科创板铩羽而归 。
因此 , 存在代持关系 , 也是公司IPO的一大障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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