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欺诈发行责令回购 争议A股投资者保护“核武器”( 二 )


实际上 , 其威慑力之大还不只因为金额巨大 。
首先 , 责令回购不只针对IPO , 再融资、并购重组等环节的股票发行也都包含在内;其次 , 不仅适用于实行注册制的科创板 , 也将适用于实行注册制的创业板等板块;第三 , 回购股票以市场交易价格为准 , 投资者买入价格高于市场交易价格时 , 以买入价回购;第四 , 责令回购不以行政处罚为前置条件 , 而是作为一项独立的行政行为 , 证监会在履行监管职责中发现欺诈发行线索的 , 就可组织核查并采取责令回购措施 , 时效性较强;第五 , 责令回购高效率的另一体现是 , 回购方案不需要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第六 , 由证监会主要负责人批准回购决定 。
“相比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程序 , 责令回购其具有效率高、赔付金额大、受益投资者多、震慑力较强的优点 。 ”厉健表示 , 但责令回购和先行赔付一样 , 很难大范围实施 , 大概率会是“特事特办”、“偶尔为之”的情况 。
洪良国际回购案
责令回购充分体现出监管层落实打击违法“零容忍”要求的意图 , 向市场传递了清晰的监管态度 , 这一点毋庸置疑 。 但从《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来看 , 业界认为 , 许多方面仍有完善空间 。
从国际市场来看 , 责令回购可借鉴经验较少 。 汤欣告诉采访人员 , 美国、欧洲在责令回购方面都极少可借鉴的先例 , 可以直接参照的是香港的洪良国际案 。
洪良国际(00946.HK)2009年上市 , 发行价2.15港元/股 , 募集资金净额9.97亿港元 。 2010年2月20日 , 洪良国际试图贿赂审计机构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职员刘淑婷 , 3月1日 , 刘淑婷向毕马威内部负责调查的合伙人进行举报 。 毕马威紧急启动核查 , 发现一些重大差异及问题 , 毕马威认为 , 洪良国际的财务报表中存在舞弊的嫌疑 , 并将此事报告给相关证监会及廉政公署 。
应香港证监会紧急要求 , 高等法院于2010年3月29日发出临时强制令 , 冻结洪良国际及其四家附属公司合计共9.974亿港元的资产 。 临时强制令冻结的资产总额 , 与IPO募集资金净额一致 。
依照法院命令 , 洪良国际于2012年9月发出回购要约 , 以2.06港元/股购回发行在外的5亿股股份 。 2012年10月29日 , 回购要约截止 , 购回股份占应回购股份数的98.73% , 赔偿投资者的任务基本达成 。
上述处理结果在A股市场也引发巨大反响 , 各界对于新型的欺诈发行赔偿途径展开热烈探讨 。
“美国在证监会主导的投资者赔付方面 , 采取的是公平基金模式 , 将罚没资金纳入基金来赔偿投资者 。 实践中 , 公平基金机制的重要性 , 不及证券集团诉讼 , 属于‘绿叶扶红花’ , 但公平基金在美国也依然有争议 。 ”汤欣告诉采访人员 , 目前主要可以参照的就是香港市场的洪良国际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