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欺诈发行责令回购 争议A股投资者保护“核武器”( 三 )


不过 , 在汤欣看来 , 责令回购机制的科学实施 , 需要较为严格的条件 。 他在2014年曾专门撰写论文探讨了洪良国际案的特殊性 。
简单而言 , 洪良国际案具有三大特征 。 一是欺诈持续时间短 , 形态单一;二是欺诈上市的消息在遭到揭露和停牌之前几乎没有走漏;三是查处程序上 , 香港法院应证监会申请 , 冻结资产、股票停牌、启动正式调查程序乃至责令回购一气呵成 。
正是上述个案特性 , 使得洪良国际案将所有在责令停牌日仍然持有当事公司股票的投资人都作为赔偿对象 , 以及以停牌价回购赔偿对象的股票这一简单易行的方案 , 具有合理性 。
【股票|欺诈发行责令回购 争议A股投资者保护“核武器”】而反过来说 , 这也预示着在欺诈案中实施责令回购需要厘清较多现实问题 。
业界建议
证监会在起草说明中称 , 建设责令回购制度的初衷 , 是在欺诈发行案件中 , 为受损投资者提供一种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简便、快捷的救济途径 。 但责令回购是一项新的制度 , 此前我国资本市场没有实践经验 , 境外可借鉴的经验也较为有限 。
“考虑到实践中案件情形复杂多样 , 并不要求证券监管机构在发现上述法定情形后 , 都必须采取这种措施 , 而是要从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 , 根据欺诈发行案件情况具体判断 。 ”证监会称 , 对于什么情况下可以采取该措施、什么情况下可以不采取这项措施 , 鉴于目前还缺乏实践经验 , 《实施办法》暂未做规定 , 待积累实践经验后 , 再在规章中予以明确 。
厉健认为 , 责令回购由证监会主导 , 自由裁量权空间较大 , 事关几千甚至几万投资者合法权益 , 赔付金额动辄几亿甚至数十亿元 , 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 , 建议有司法机关正式介入为宜 。
“草案一共15条 , 规定还是比较原则 , 有两点补充建议 , ”厉健称 , 一方面 , 责令回购的关键是资金能否落实 , 需要配套制度来保障回购资金到位 。
“如果募集资金被马上用掉、被转移 , 控股股东、实控人把大部分股份质押套现 , 那么 , 责令回购可能成为一纸空谈 。 因此 , 在配套制度方面可以考虑完善紧急冻结募集资金的机制 , 限制控股股东、实控人股权质押比例和期限等 。 ”他称 。
另一方面 , 在责令回购过程中 , 证监会与法院最好建立正式的会商机制 , 或者设置独立的委员会评审股票回购方案 , 确保执法标准统一 , 公开、公平、公正 , 尽量减少后续纷争和连环诉讼 。
汤欣认为 , 责令回购制度注重了程序上提高效率 , 但怎样保证依法实施 , 这也是非常重要的 。 他建议 , 一方面 , 证监会参照《行政处罚法》 , 在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同时 , 也要保证行政行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