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子晚报|送重症妻子就医,丈夫被查出醉驾,法院却判定不负刑责,为啥? 多方调查取证认定符合“紧急避险”( 二 )


采访人员从南京交管部门了解到,在平时的路面执勤过程中,时不时会查到司机酒驾或是醉驾送医。
前不久,交警四大队组织警力在庐山路设卡进行酒驾查处,这时,一辆白色小车在离检查点100米处停了下来。车后座下来一位抱着孩子的男子向民警求助,称孩子头部受伤,现在已经昏迷了。民警立刻指路:“你们上车往前走,前面第一个红绿灯路口右拐就到了。”此时,司机却下车表示自己不能再开了,并拔腿就跑,被民警追上后,才发现原来司机喝了酒。民警一方面先安排警车将受伤孩子送到儿童医院,另一方面对酒驾司机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数值为20mg/100ml。原来,司机是孩子的姨夫,当天家里聚餐,大家在一起喝了点酒。当时,1岁多的孩子在旁边玩耍,没想到磕到了头,血流不止,于是他开车带着孩子一家前往儿童医院,结果被查。
无独有偶,8月4日深夜11点左右,南京高速六大队警力在宁杭高速上坊公安检查站开展夜间查缉,这时,一辆黑色轿车猛打方向停到了广场的停车区。交警立刻上前,结果发现驾车男子身上有酒味,呼气检测,最终显示数值为29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原来,男子两岁大的孩子在家里摔骨折了,当地医院能力有限,建议他们把孩子送到南京河西儿童医院去治疗。已经喝过酒的男子便硬着头皮开车出门,结果途中被查。最终,交警对其依法作出了处罚,同时用警车护送,30分钟内将孩子送到河西儿童医院。
释疑:什么情况下适用“紧急避险”
江苏天倪律师事务所王灿林律师认为:刑法分则规定了各个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从犯罪构成要件上看,被告人陈某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且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223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一般不得适用缓刑。但是,刑法总则中规定了部分违法阻却事由,符合违法阻却性事由的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违法阻却事由,但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2.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3.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4.具有避险意识;5.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王灿林律师说,必须发生了现实危险很好理解,本案中陈某妻子突然发病就是发生现实危险;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是指危险已经发生并且未消除,如果本案中陈某妻子的病情出现好转,已经没有生命危险,则不能实施紧急避险;必须出于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是指法益正在面临危险时,没有其他方法可以排除危险,如果有比紧急避险更好的选择,就不能以损害一种法益保护另一种法益。比如陈某住在人员密集区,可以向他人求助将妻子紧急送往医院,则不能采用紧急避险方式;避险意识,是指行为人意识到自己的避险行为是保护法益的正当行为;必须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是指避险行为是保护较大或者同等法益,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生命法益重于身体法益、财产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