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腾锋“居者有其屋”之居住权制度


汪腾锋“居者有其屋”之居住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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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腾锋“居者有其屋”之居住权制度

什么是居住权?居住权是指以居住为目的 , 对他人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 。 居住权是本次民法典物权编中新增加的用益物权 , 也是本次民法典的一大亮点 。 设立居住权是为了解决现在社会上部分人群的居住需要 , 能够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 提高房屋的效率 , 有助于应对社会老龄化 , 实现“居者有其屋”的目的 。
想要成立居住权 , 以下几点要注意:1. 居住权的意义:仅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 居住权人只有居住权利 , 没有继承或转让的权利 ,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
2. 居住权的设立:书面合同 + 居住权登记 。
书面合同:当事人双方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
居住权登记:当事人双方应向登记机关申请居住权登记 ,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 由此可以看出 , 居住权是必须要登记的 。 由于居住权是建立在房屋这种不动产之上的 , 居住权的存在可能会影响房屋的使用、买卖、租赁或抵押 , 因此居住权是需要进行公示的 。
【汪腾锋“居者有其屋”之居住权制度】3. 居住权的期限:当事人可自行约定 , 无约定视为居住权人死亡时 , 居住权消灭 。 当事人可以约定5年、10年、20年甚至终生都可以 , 如果终生有效 , 即居住权人死亡时 , 居住权才消灭 。 居住权届满 , 当事人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
4. 居住权的费用:原则上是无偿的 , 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
5. 新的房屋所有权人不得提前解除居住权 。 无论原房屋所有权人是买卖还是赠与 , 亦或是子女继承 , 新的房屋所有权人都不能因此解除原居住权人的居住权 。 从此可见 , 居住权是相对稳定的一项权利 , 除非到期届满 , 否则任何人都不能提前解除 。
6. 居住权不得转让买卖 , 居住权人的子女也不能继承 。
居住权与租赁的区别1. 从性质来看 , 居住权是用益物权 , 租赁是债权 。 这一点本质就决定了居住权是较为稳定的权利 。
2. 从可约定的最长时间来看 , 居住权最长可约定终生 , 租赁关系的最长约定只能20年 。
3. 从费用来看 , 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 , 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 而租赁一般都是有偿的 。
4. 从权利的转让来看 , 居住权人没有转让买卖的权利 , 而租赁中的承租人在经过出租人的同意之后 , 是可以将房屋再次转租的 。
5. 从权利的稳定性来看 , 居住权不受房屋转让买卖影响 , 而租赁关系享有“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 。 由此可以看出 , 二者都不会因所有权变动而产生影响 。
居住权可能带来的弊端综上所述 , 似乎居住权带来的是一片安居乐业的景象 , 但结合现实仔细想想 , 就会发现居住权可能也会带来不少问题 。
1. 对房屋买卖影响最直接 。 在此之前 , 房屋买卖时一般查看不动产登记簿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 该房屋是否有租赁、抵押的情况存在 。 然而居住权出现了 , 将来买卖房屋时还要查看房屋上是否有居住权 , 一旦存在 , 这意味着在某一段时间内 , 房屋买受人对该房屋的占有使用是受限的 。 这无疑大大增加了房产的交易难度 。
2. 房屋的附属权益归谁?现今社会 , 尤其是发达城市 , 房屋不仅仅是解决居住问题 , 还与社保、学位和落户有关 。 通常来说 , 由于房屋所有权人长期居住于该房屋 , 因此房屋所有权人享受该房屋的附属权益 。 但现在居住权将房屋的居住与所有权剥离了 , 那么享有居住权的人是否也可以同时享有这些附属权益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