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腾锋“居者有其屋”之居住权制度( 二 )


3. 老赖可能借居住权来逃避债务 。 如果老赖的房屋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 , 那么老赖就可以通过在房屋上设立一个居住权 。 基于转让买卖不影响居住权 , 法院在执行该房产时将会面临困难 。 第一 , 法院查封时 , 是否要将居住权人赶出去 。 第二 , 强行拍卖时 , 因为有居住权 , 拍卖的价格、方法是否会有改变 。
笔者观点住房问题 , 是现代社会最根本 , 最重要的问题 。 不仅关乎民生、经济 , 甚至与社会、政治也密不可分 。 解决住房问题不仅是满足百姓的基本生活需要 , 也有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 。 其实解决“居者有其屋”的并不是所有权 , 而恰恰是居住权 。
笔者认为居住权的设立 , 是十分符合现状的 。 但也正因这是一个全新的权利 , 社会上与其配套的相应措施还不够完善 。 可以看出 , 目前民法典对居住权的法条规定大部分都依据当事人自行约定 , 具体事项的可变性太大 , 作为一项物权来说 , 过多掺杂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其实不利于物权本身的定性 。
居住权从所有权中分离 , 在法理角度来看 , 居住权和所有权在物权上是平等的 。 其好处是居住权不能被所有权随意打破 , 弊端是这样“强大的”居住权实际上会影响所有权 。 居住权制度的确有利于实现物尽其用 , 从而解决一些社会问题 。 但法律光有立法是不够的 , 更多细节方面还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和解释 , 只有落到实处的法律 , 才是有意义的法律 。 同时 , 居住权的设立 , 也可能带来新生行业 , 一切都是有利有弊 , 在面对社会变化之时 , 我们也要做好随时解决问题的准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