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庭湖|东洞庭湖上餐馆遭关停,老板索赔千万被判合同无效( 三 )

2017年7月,刘某接到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开发饮食业场地租用协议》。随后,在君山区水利局(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上级机构)联合君山区公安分局等15家部门和单位开展的联合执法行动中,刘某的湖上餐馆被责令关停,餐饮船亦被强制拖走。

对此,眼看湖上餐馆无法存续的刘某,将矛头指向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以其违反《合同法》诉至法院,就餐饮船的改造装修费用、餐馆经营可得利益等,向该管委会要求1250万余元的巨额赔偿。

20年的合同被认定无效

东洞庭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分为核心区、缓冲区、试验区三个部分。按照法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进入。在缓冲区只能进行从事科学研究和观测活动,不允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按照最严格的理解,缓冲区的外围划为试验区,也不能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按照规定,试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教学、参观考察以及训话反思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的活动。

"君山区某水利管理委员会作为行政性事业单位比之公民而言,更应该熟悉、知晓和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故其对造成合同无效应负主要责任。"该案承办法官刘平解释,刘某与管委会签订租地合同,虽然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内容却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关于"禁止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 的规定。因此,违反了《合同法》相关规定,被确认为无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