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救者|湖南少年见义勇为溺亡 被救者及父母成被告后和解( 五 )
不久, 临湘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
法官审理认为,郭某是在罗某溺水时去救罗某,因都不会游泳,加之罗某身体太重,在拉罗某时反被罗某带着滑向了河港深水区溺水而亡。
郭某不顾自身安危,在被告罗某处于溺水危险时施以救援的行为,是见义勇为的行为。但郭某自已不会游泳及其父母监护不力是导致其溺水身亡的根本原因。
法官审理认为,被告罗某在本起事故中对郭某的死亡后果并无过错,也没有侵权行为。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的规定,从公平原则及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等方面考虑,被告罗某作为受益人应当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因罗某在事发时未年满十八周岁,学习和生活来源全靠父母种田、务工,且家庭经济也很困难。因此,其父母与罗某应共同承担适当的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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