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仅银行业务主管个人承诺,不足以认定银行监管协议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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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初明峰 刘磊


最高院:仅银行业务主管个人承诺,不足以认定银行监管协议成立!


裁判概述:

攸县市政公司作为一家从事房屋建筑、市政等工程建设的成熟商事主体,理应了解银行资金监管的通常做法,应当对办理资金监管业务需要履行的手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案涉监管资金高达400万元时,不签订书面资金监管协议,不核实刘小铭的身份,仅凭刘小铭在《承诺书》上签字或者所谓的口头承诺,以及在建行株洲城西支行内办理,即相信刘小铭的行为能够代表建行株洲城西支行,显然难言攸县市政公司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该资金监管协议对银行不具有约束力。


案情摘要:

1、刘小铭(案涉银行业务主管)和攸县市政公司、神农旅游公司在建行株洲城西支行VIP室洽谈监管业务,但三方并未签订书面资金监管协议,而是签署了一份《承诺书》。

2、该《承诺书》载明:"案涉资金由开户银行及甲乙双方共三方监管,如有动用,本人(神农旅游公司)承担责任。"该《承诺书》上签署了"建行株洲城西支行刘小铭"字样,未加盖建行株洲城西支行的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