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仅银行业务主管个人承诺,不足以认定银行监管协议成立!( 二 )

3、后,神农旅游公司将400万元保证金转入其在建行株洲城西支行开立的一般银行账户。再后,神农旅游公司又在攸县市政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将400万元保证金全部转出。

4、最终,神农旅游公司对其与攸县市政公司之间的协议违约且拒不支付履约保证金,攸县市政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建行株洲城西支行承担因监管不力对自己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


争议焦点:

刘小铭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建行株洲城西支行对案涉400万元履约保证金是否负有监管义务,是否需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攸县市政公司作为一家从事房屋建筑、市政等工程建设的成熟商事主体,理应了解银行资金监管的通常做法,应当对办理资金监管业务需要履行的手续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在案涉监管资金高达400万元时,不签订书面资金监管协议,不核实刘小铭的身份,仅凭刘小铭在《承诺书》上签字或者所谓的口头承诺,以及在建行株洲城西支行内办理,即相信刘小铭的行为能够代表建行株洲城西支行,显然难言攸县市政公司主观上为善意且无过失。

而且该《承诺书》有关监管方面的内容为,以上资金由开户银行及甲乙双方共三方监管,如有动用,本人承担责任。在本院再审审查询问中,攸县市政公司认为,本人是指神农旅游公司。因此,从该《承诺书》的内容看,虽有三方共同监管的表述,但是案涉保证金被动用,攸县市政公司自认应由神龙旅游公司承担责任,而不是由建行株洲城西支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