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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四部门联合出台《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意见》(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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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本办法所称家庭成员,是指在一个家庭内共同生活的具有血亲或者姻亲关系的人。

  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抚养、扶养、寄养等关系且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以及婚姻关系终止、解除或者终止监护关系后仍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指人民法院发出的对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采取人身安全保护措施的民事裁定书。

  第二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应当作为独立案件受理,不以当事人是否提起其他诉讼为前提。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应当以“人身安全保护令审查案件”单独立案,案号类型代字为“民保令”。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变更、延长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作“人身安全保护令变更案件”单独立案,案号类型代字为“民保更”。

  第三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


稿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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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湖南四部门联合出台《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意见》(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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