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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四部门联合出台《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意见》(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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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在审查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时,可以采用《家庭暴力案件危险性评估表》,对家庭暴力危险性程度作出评估。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视情况紧急程度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裁定。

  第十三条 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四)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保护当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1)禁止被申请人在特定场所200米范围内活动(包括:申请人的住所、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


稿源:(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网址:http://www.shadafang.com/c/hn395902.html

标题:湖南四部门联合出台《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意见》(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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